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
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
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直接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1 / 3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
(二)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三)重大投资、融资; (四)资产重组;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发展战略规划
第四条 直接监管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展战略规划一般应当包括3至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第六条 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原则; (三)发展定位与发展目标; (四)经营发展与结构调整的重点; (五)规划实施步骤; (六)实现目标的措施; 2 / 3
(七)需要列入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重大产(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直接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直接监管企业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直接监管企业子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报市国资委批准。直接监管企业其他所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评估净值在 1000万元及以上或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市国资委核准;评估净值在1000万元
以下和不涉及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变化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直接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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