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
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省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要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强化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计划管理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认真指导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科研项目的规划、申报、设计、实施以及发展长期规划的科研诚信建设。省级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二)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
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党校系统、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中介机构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通过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学术委员会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工作应以3-5年为周期持续开展。
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组稿、编辑、审稿及同行评议制度,保证刊载论文的学术质量。
从事科研项目管理、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科研经费审计等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三)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自律自净功能。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制定科研诚信道德规范,完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机制。加强对会员的诚信教育引导,建立科研诚信道德专门委员会或相关机制,制订对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建立合理有效、公正透明的查处程序及规则,受理对所属会员科研诚信不端行为的投诉,必要时与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调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加强科研诚信理论研究,提升服务科研诚信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科研诚信有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切实加强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提出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技管理人员要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二、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五)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奖惩并举的科研诚信管理原则,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科研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配套的教育预防、活动记录、资料保存等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学术期刊单位诚信教育宣传,建立期刊诚信信息采集和分类评价管理机制。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领域的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要完善科研诚信联合奖惩“4张清单”,即“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
(六)全面推行科研计划诚信记录制度。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要分别建立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和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科研计划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项目验收全过程的信用记录。要根据诚信记录情况,建立守信“红名单”和一般失信“黄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奖惩机制,并逐步探索科研失信“黄名单”、“黑名单”的失信修复和退出机制。
(七)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
省科技厅和省委宣传部要会同省教育厅、省社科院、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统一的调查处理规则,对举报受理、调查程序、职责分工、处理尺度、申诉、实名举报人及被举报人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依法查处相关举报案件,按照保密法规要求对举报人严格实施保护。
(八)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
依托国家学术期刊预警机制,省委宣传部要加强对我省学术期刊的监督、评价。学术期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期刊的月评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论文作者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三、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九)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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