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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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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生在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信息沟通和回顾等环节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一般及轻微事故/事件处理和预防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全文 2.2《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全文 2.3《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

2.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全文 2.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3号)

2.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4.5.3 2.7《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全文 2.8《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实施办法》

2.9《四棵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棵树公司八号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棵树公司七号平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棵树公司二号斜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注:引用的企业标准不列年份号。

3 定义与术语

3.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2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其结果未产生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事件叫“未遂事件”)

3.3人身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事故。

3.4设备事故:指工业企业设备(包括各类生产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构筑物、仪器、电讯、动力、运输等设备或设施)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行为或事件。

3.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7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以及职业性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或慢性的功能性疾病或气质性病理改变。

3.8轻微伤: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3.9轻伤: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10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11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 职责

4.1安监部、安监科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件(包括轻微及严重的)、职业病、设备事故、环境破坏/污染、火灾、交通事故、未遂、违章及其他事故进行上报、调查、统计、分析、处理。

4.2安监科负责矿井发生的人身轻伤、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并在48小时内形成事故发生报告书,经矿井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安监部、人资部、纪检监察部和工会。

4.3安监部负责对公司内部发生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未遂事故进行调查,进行最终定性及责任划分,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通报,并经OA系统下发各部门、各单位。

4.4安监部负责制定公司安全健康环境事故事件报告程序、调查程序。 4.5人资部负责工伤事故的上报和组织鉴定。 4.6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事故、事件组织分析。

4.7各部门负责对相关事故、事件的反措进行落实、整改。 4.8工会参与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及职业病事故调查。

5 管理要求

5.1 事故/事件报告

5.1.1事故事件发现人在发现事故事件后,应根据后果严重程度,按照附录1《事故事件的类别及等级》要求,初步确定事故事件的类别及等级。

5.1.2事故事件发现人根据预判的事故事件的类别及等级,按附录2要求的进行事故事件快速上报。

5.1.3发现者在向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报告事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设备损坏情况。

5.1.4事故/事件报告应包括:人身事故/事件(包括轻微及严重的)、职业病、设备事故/事件、环境破坏、污染、火灾、交通事故/事件、相关方的投诉、未遂事故/事件及违章等。

5.1.5报告程序需阐明报告程序,阐明确事故/事件定义、类别,等级、报告的时间与方式、应采取的响应程序。

5.1.3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或调度室、安监科报告,单位负责人或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等级分别通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矿井安监科在48小时之内将人员伤害事故发生报告书,经矿井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安监部、人资部、纪检监察部和工会。

5.1.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矿井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安监部和公司领导汇报,矿井安全监察科在24小时内将人员伤害事故发生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安监部和相关部门。

5.1.5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用书面或电话等方式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1.6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有权直接向乌苏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汇报。 5.2事故/事件调查

5.2.1事故事件调查权限、调查组的组成详见附录C要求

5.2.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由矿井安监科负责进行调查,并编写事故发生报告书,48小时内上报公司安监部。

5.2.2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工会、纪检监察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下发事故处理通报。

5.2.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新疆公司负责组织安全监察、工会、劳动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调查。

5.2.4事故/事件调查程序应包括事故/事件类型、调查机构/人员、调查内容、调查方法、事故/事件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事故/事件信息沟通的方式、对象和时间要求及其他(信息通报)。 5.3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

5.3.1事故/事件分析应根据已确定的事故调查程序执行,经过调查分析,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做到每起轻伤事故都有调查分析报告,并建立档案。

5.3.2安监部负责在每年1月20日之前制定事故/事件指标,矿井安监科每月对矿井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统计,每季度上报安监部,由安监部进行汇总分析,重点考虑下列指标:工伤次数、工伤事故率、工伤严重程度、安全天数、安全行为率、交通事故率、报告的环境事故率、设备事故率。

5.3.3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组织对员工职业病发生率进行统计分析。 5.4事故/事件信息沟通与回顾

5.4.1 事故、事件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布: (1)事故快报和事故通报 (2)OA办公系统

(3)公告栏或备忘录 (4)工作总结报告

5.4.2公司各部门及矿井负责人每月应通过安全办公例会、工作总结、安全生产情况通报等方式,组织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与事件、特别是典型事故进行分析、统计和回顾,并通过OA办公系统、部门会议等形式向本部门员工公布。 5.4.3公司各部门及矿井负责人应组织对事故、事件进行通报。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事件在2个工作日内,外单位发生的事故与事件在收到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系统等形式在本部门及矿井范围内进行通报。 5.4.4事故、事件的整改措施应纳入纠正与预防系统进行管理。整改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在整改期限内认真组织整改。安监科负责人每月5日前,组织对已登记的事故、事件进行一次审查,以确保所有的事故与事件得到有效的调查、处理和整改。 6 记录

6.1附件1 事故事件的类别及等级 6.2附件2 事故事件报告流程图

6.3附件3 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员工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报告书

6.4附件4 XX单位“XXX ”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6.5附件5 询问笔录 6.6附件6 事故处理通报 6.7附件7 事故事件统计 6.7附件8 事故事件管理流程图

事故事件管理标准

事故/事件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生在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范围内的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统计和分析、信息沟通和回顾等环节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四棵树煤炭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的一般及轻微事故/事件处理和预防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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