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环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甘环发〔2009〕23号)
各市、州环保局:
《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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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全省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
(2)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造纸、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麦芽、淀粉、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3)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输变电工程、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生物制品、含有放射科的大型综合医院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工程建设项目;
(5)矿产资源开发及水电建设项目; (6)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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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