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关闭窗口 关键词 设置书签 打印 下载正文 字体[小 中 大]

【颁布日期】1997.03.13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7.03.13 【分 类 号】30720019977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与关税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7)20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全国保税区海关监管工作研讨会的精神,总署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目的为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我国沿海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海关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要以促进保税区经济发展为中心,体现和发挥保税区应有的作用,满足海关监管和统计工作的需要,做到手续简化、监管有效、管理科学。

二、对保税区进出境试行“备案制”的适用范围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备案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对保税区企业进出境货物,改变传统的单一报关方式,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

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及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仍实行报关制。

三、“备案制”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在试行备案制的基础上,保税区海关与企业应实行电脑联网,企业进(出)境货物前,应将备案清单内容录入计算机,并传送到海关。

五、备案清单应按附件4《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栏目填制说明》的要求填制,不符合要求的,海关不接受备案。 以上,请各保税区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略)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略)

附件4:《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栏目填制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1997年3月13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从1997年4月1日起,海关对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即对保税区内加工贸易所需进境的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对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对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仍实行报关制。 特此通知。

附件4: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栏目填制说明

01.预录入编号

指申请备案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备案清单的编号。

预录入备案清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备案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02.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备案时给予备案清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备案环节确定,应标识在备案清单的每一联上。 备案清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保税区海关对进(出)境备案清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标识本保税区海关每一张备案清单。 备案清单海关编号类同报关单海关编号。

03.进境口岸/出境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边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境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出境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04.进境日期/出境日期

进境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境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05.备案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境备案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06.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保税区内企业或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指保税区企业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企业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保税区内企业的经营单位代码第5位应为“4”。

07.运输方式

指载运货物进出关境时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本栏目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特殊情况下运输方式的填报原则如下:

(1)非邮政渠道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旅客所乘运输工具填报;

(3)进境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境转关运输货物根据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工具填报。

08.运输工具名称

指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名称或运输工具编号。 本栏目填制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船名及航次,或载货清单编号; (2)汽车运输填报该垮境运输车辆的国内行驶车牌号; (3)铁路运输填报车次及车厢号,以及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填报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本栏目为空;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进境转关运输填报转关运输标志“@”及转关运输申报单编号;出境转关运输填报转关运输标志“@”;

(7)其他运输方式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

09.提运单号

指进出境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境提单号或出境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1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备案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个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栏中。

10.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进境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 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境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填报国家标准识码。

11.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1份备案清单只允许填报1种贸易方式,否则应分单填报。

12.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动国(地区)指进境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境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否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13.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进境货物应填写进境地的保税区名称及代码;出境货物应填写出境地的保税区名称及代码。

14.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15.运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运费的进境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运费的出境货物,应填报该份备案清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费用。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3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运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运保费合并计算的,运保费填报在本栏目。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 例如:

5%的运费率填报为5/1;

24美元的运费单价填报为502/24/2;

7000美元的运费总价填报为502/7000/3。

16.保费

本栏目用于成交价格中不包含保险费的进境货物或成交价格中含有保险费的出境货物,应填报该份备案清单所含全部货物的国际运输的保险费用。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保险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 例如:

(1)0.3%的保险费填报为0.3/1;

(2)1000港元的保险费总价填报为110/1000/3。

17.杂费

指成交价格以外的、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如手续费、佣金、回扣等,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同时注明杂费标记,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应计入完税价格1.5%的杂费率填报为1.5/1;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报为-1/1;应计入完税价格的500英镑杂费总价填报为303/500/3。

18.合同协议号

指进(出)境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19.毛重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栏目填报进(出)境货物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

20.净重

指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本栏目填报进(出)境货物实际净重,计量单位为公斤。

21.随附单据

指随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商业发票及载货清单。

22.备注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3.项号

指备案清单的商品排列序号。

24.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编写的进(出)境货物的商品编号。

25.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进(出)境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署监(1997)201号

关闭窗口关键词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颁布日期】1997.03.13【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7.03.13【分类号】307200199777【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与关税【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文号】署监(1997)201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区进出境货物试行“备案制”的通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rmph1aqzz721et5ih1v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