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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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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 ...

1.《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管理办法》 - 电力建 设工程金属试验室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工作的管理,提高 试验机构的综合管理和检测水平,强化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和管 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金属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是综合考核试验室的 管理素质、检试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提供符合规定的试验 数据及检定证书资格的一项专门活动。 1

第三条 凡为电力建设金属工程的焊接质量、金属监督以及 其他相关工程提供试验数据、出具正式检定报告的金属试验机 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行电力工程金属试 验室资质认证许可,并负责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第五条 凡承揽电力安装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 应级别的金属试验室资质。经认证合格并取得许可的金属试验机 构,具备提供金属试验数据、检定报告、产品质量评价和成果鉴 定的资格。

第六条 未取得等级资格证书的试验机构所出具的试验数 据、检定报告不得作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章 试验室等级标准及职责、任务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金属试验室分为一、二级:

一级:一级施工企业资质或承担安装6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的主体工程的电力建设企业公司级试验室。

二级:二级施工企业资质或承担安装600MW以下高温高压火电机组的主体工程的电力建设企业公司级试验室。

各等级的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金属试验室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结构安 装焊接质量的监督检验以及转动部件、紧固件、设备零部件、安 装用材料的监督检验; 2

(二)接受委托承担设备在制造厂内的有关监造任务及安装 前的有关开箱检验任务;

(三)接受委托承担焊工培训考试的检验; (四)承担主管部门要求的金属监督检验;

(五)承担电力工程建设安装合同规定的金属监督检验项 目。

第九条 试验室所有试验工作应严格遵循国家、行业、部门 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条 试验室应按证书许可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检测试 验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的试验报告应经负责管理试验机构的法人单 位对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试验机构的资质认证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司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 许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对其他类型的金属试验 室资质认证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专 门的行业组织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认证工作的组织 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认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机构与职能; (二)人员配备和资质等级; (三)试验项目; 3

(四)环境、安全防护与健康; (五)仪器设备与计量管理; (六)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 (七)试验工作质量; (八)技术标准与档案; (九)质量手册;

(十)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向认证机关上报资质认证申请报告,主 要有以下内容:

(一)试验室发展经历及现状;

(二)“放射线工作许可证”、“X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包括金属监督网框图);

(四)试验仪器、设备一览表(包括辐射防护仪表); (五)企业计量等级证书及试验室受检仪器、设备的计量检 定合格证复印件; (六)试验室项目及内容; (七)试验室规章制度目录;

(八)试验室试验人员岗位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试验室已整理积累的试验技术资料、档案目录; (十)试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十一)试验室各项试验工作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及健康 与安全程序; 4

(十二)试验室人员健康档案记录;

(十三)试验室承担的主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及简况; (十四)其他与认证评审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报告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 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请,认证机关负责组织评审小组 对申请人的试验室进行实地评审考核,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评审考核时,需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及笔试、口 试、操作的抽查,其中至少一名为试验室负责人。 第十八条 符合资质认证许可条件的,认证机关应在收到申 请后20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许可证书。在特殊情况下,认证机 关可延长认证时间10个工作日,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证 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间不

计入认证时限。

第十九条 经评审合格者,认证机关颁发由国家统一监制的 资质认证许可证。

第二十条 金属试验室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5年,并进行定期年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在资质认证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提出换证申请,由认证机关进行考核验证,合格者由认证机关

换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在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关应视情况 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抽查。不合格者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 5

得承接检测试验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中取得省(市)级主管认 证机关颁发的资质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试验室,需要取得国 家级认证许可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认证申 请,认证机关可不再评审已经得到认可的事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认证工作人员在评审、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 申报的,核准机关应不予许可。已骗取资质认证许可的,核准机 关应依法予以撤销,并在2年以内不再许可该申请人的金属试验 室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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