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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节 2008版 三是对于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吸收合并是指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中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其中属于原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增加的资产价值量,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5 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第三节/三、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10版 三是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例21—7)A公司于20×6年以2000万元取得B公司10%的【例21一7】甲公司2X10年2月1日取得了乙公司20%的股权,股份,取得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因支付的现金为3000万元(公允价值),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能够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公司对持有的该投资采用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2X10年7月31日,甲公司另权益法核算。20×7年,A公司另支付10000万元取得B公司支付现金为8000万元取得了乙公司40%的股权,两项合计能够50%的股份,从而能够对B公司实施控制。购买日B公司可辨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的公允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9000万元。B公司自20×6年A公司取价值为4000万元,账面价值为3500万元。购买日乙公司可辨得投资后20×7年购买进一步股份前实现的净利润为600万元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8000万元。 (假定不存在需要对净利润进行调整的因素),未进行利润分(l)对于购买日(2X10年7月31日)之前,甲公司持有的乙公配,也未发生其他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交易事项。A公司按司20%股权投资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乙公司不具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购买日A公司首先应确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认取得的对B公司的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能可靠计量,甲公司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100000000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00借:盈余公积 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60 000 未分配利润 540 000 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二是对乙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贷:长期股权投资 600 000(2)计算达到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 原持有1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甲公司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20000000—180000000×10%=2000000(元) 进一步取得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5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100000000—190000000×50%=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构成甲公司的其他综合5000000(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2000000+收益。三是对乙公司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按照《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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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节 2008版 5000000=7000000(元)(3)资产增值的处理 原持有10%股份在购买日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190000000×10%=19000000(元) 原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80000000×10%=18000000(元) 两者之间差额1000000元(19000000—18000000)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以后实现净利润的部分600000元(6000000×10%),调整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400000元(1000000—600000)调整资本公积。 2010版 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应享有乙公司除净利润以外的利得或损失的份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在甲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所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新取得的40%股权投资所支付对价之和,作为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从购买日(2X10年7月31日)开始直接采用成本法核算,不需要对原来的账面价值(如第二种情形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该日的账面价值或第三种情形下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该日的账面价值)按照成本法进行追溯调整。 在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通常会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甲公司在购买日(2X10年7月31日)暂不对其他综合收益中与乙公司20%股权相对应的部分进行处理,应当在未来处置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股权投资的比例将其他综合收益中与所处置投资相应比例的部分转为处置当期的投资收益。 (2) 计算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 原持有2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30000000-140000000×20%=2000OOO(元) 进一步取得40%股份应确认的商誉=80000000-180000000×40%=8000OOO(元) 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2000000+8000000=10000OOO(元) (3) 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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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节 2008版 2010版 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甲公司在编制购买日(2X10年7月31日)或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购买日之前持有的乙公司20%的股权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4000万元),公允价值与该20%的股权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假定该20%股权投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3500万元)之间的差额(4000万元一3500万元=500万元)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由于该20%股权投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因此,还涉及其他综合收益问题。甲公司其他综合收益中与该20%股权投资相关的部分(3500万元一3000万元=500万元)也应当转入当期投资收滥。甲公司在购买日或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还应当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乙公司20%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4000万元)、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金额(500万元)。 36 第二十一章企业合并/第三节/四、反向购买的处理 应予说明的是,上述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法律上母公司在该项合并中形成的对法律上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遵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新增:7. 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上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l)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应当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确认商誉或当期损益。(2) 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保留的资产、负债构成业务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的上市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应当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等的规定确定取得资产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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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节 2008版 2010版 入账价值。上市公司的前期比较个别财务报表应为其自身个别财务报表。 37 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节/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企业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修正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或在适用情况下按套期保值准则第二十四条情况下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应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新增:五、融资融券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38 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节/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节/五、融资融券业务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账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修正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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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章节 2008版 2010版 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协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40 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一节/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一节/四、混合风险合同的分拆 新增:一项合同在认定为保险合同后,在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未被履行或清偿之前,一直是保险合同,不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进行测试。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能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应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新增: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人签订的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保险混合合同,在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41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保险人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也可以不将二者进行分拆。通常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根据合同条款就可以清楚地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并且分拆处理后能够提供有关保险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保险人才可以将二者进行分拆。保险人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保险风险部分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应确定为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42 第二十六章原保险合同/第一节/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