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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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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1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概念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的总称,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办法之一。

项目业主通过项目工程的招标,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合理的工程进度、达到预定的投资目标,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而选择相适应能力的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供给设备。

投标单位通过信息获知而参与并索取招标文件,自己认为符合招标条件,能满足招标要求条件的基本目标而参加建设市场竞争,在招投标中展示自身能力,提出投标文件,进行竞争中标。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是经济合作中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活动,都是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效益而展开的竞争活动。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管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以建法[1991]798号文发布《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和合同管理做出规定,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23号令《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7年国家计委以计建设[1997]1466号文发布《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6)。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经主席令第2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见附件3)从而使建筑市场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

2 招标投标竞争活动的准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是在合法的环境中进行。我国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根本上对招投标工作作了法律规定,从而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对工程建设的招标范围、工程招标条件、招投标人的条件和遵循的原则,招投标程序和法律责任也相应作了具体规定。

工程的招标条件是:项目法人已确立,并以履行完成项目审批的手续,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机构已经成立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

工程投标人条件是:有承担项目建设能力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审查,已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有关企业执照,同时符合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工程项目投标。

关于招标程序,规定非常严格,要求有一个严明的招标程序,对招标全过程,发标工作方式、投标文件要求、开标方法、评标要求、中标通知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对不规范的和违反规定的投标也相应作了法律责任的规定。

招投标遵循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有一个要求明确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应是诚实的,全面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工作应是严密的,科学求实;中标后合同谈判平等客观、文本规范严谨。

3 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断出台一些规定,规范市场行为,为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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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不仅明确提出工程建设要全国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且还明确要求,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随着国家发布招标投标法,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文件:

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发布7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见附件18);

2000年7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投标试行办法》(见附件19); 1999年1月21日建设部发布第65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见附件28);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发布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20); 2001年5月1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见附件17);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第89号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37);

1999年1月5日建设部建标[1999]1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29);

随后于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见附件21)对招标投标市场行为作了规范。

下面我们介绍有关招投标的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见表5-1),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1997年8月18日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1466号文颁布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见表5-1);

——2001年6月1日以建设部令(第89号)颁布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表5-2)。

(1)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颁发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摘要(见表5-1)。

(2)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89号令)摘要见表5-2。

表5-1

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大中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国务院或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 2.国际招标项目除按本规定执行外,服从国家对外经贸法律; 3.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贷款,服从其贷款方规定; 4.外商独资或外商控股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总承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2.建设项目及其项目法人、不涉及特定地区或资源限制的建设地点、项目前期评估咨询单位,在具备条件时,也应通过招标选定 1.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省市计委 适用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 标范围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管理和监督 招标应具 备的条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项目已经批准; 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2

续表 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大中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议标; 1)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 2)涉及专利保护或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费用相比不值得; 4)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 5)国家另有规定 1.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2.缺乏能力而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1.有权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产标准,有权确定投标单位; 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有权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单位中择优定标; 4.自主确定标底,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干预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需经国家计委或地方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办理 招标事宜 1.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有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审查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 3.合理划分标段; 4.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须经招标人同意 1.项目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 2.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投标报价要求及标段划分和工期要求; 4.合同条件; 5.评标标准 招标人的 权 利 招标文件 的内容 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各项技术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投标人的 条 件 1.应是参加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 2.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应具有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证明; 4.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专业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等级 1.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法人实体;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3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管制、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5.近几年有良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 6.联合投标的应确定负责单位 1.招标前将招标方案按项目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计委; 2.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通告; 3.邀请招标单位应在三家以上,参加议标不得少于两家; 4.投标文件中规定,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单位的内容; 5.招标数额较大或国际招标应聘请律师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订合同时一般应请公证部门参加; 6.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遵照的条例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公开招标应依法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3.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 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5.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情况; 6.标底必须保密; 7.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截标前15天,书面通知; 8.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 9.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截标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0.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2.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简历、业绩和施工机械设备; 3.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投标文件 内容要求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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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大中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1.投标人在截标前有权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能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禁止投标人行贿中标;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投标人 的权利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投标人遵 照的条例 1.投标单位不得违犯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或与项目法人串通,以排斥其他投标单位投标; 2.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或串通项目法人、排斥其他投标单位,投标结果无效; 3.投标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开 标 1.开标应在截标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由投标人或其代表参加,也可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公证后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及其他主要内容; 4.开标过程应记录、存档 1.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由技术、经济专家组成; 2.评标委员会5人以上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3.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高级职称,由专家库可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5.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7.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 8.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9.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10.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务,不得透露评标情况 1.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项目法人主持开标,邀请投资方、投标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参加 评 标 1.项目法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为5人以上单数,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2.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3.评标委员会经过综合评审比较,按顺序推荐2个或3个中标候选单位; 4.项目法人或其他招标代理单位串通某一投标单位排斥其他投标单位,招标结果无效;取消代理机构资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人条件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按顺序推荐2个或3个中标候选单位,项目法人在候选名单中择优定标 中 标 1.中标单位确定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全部评 标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计委备案;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未 2.对未中标单位,项目法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中标的投标人; 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法律效力; 3.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单 3.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位拒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项目法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赔偿; 他协议; 4.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合同价格应控制 4.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中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超出时须在中标合交; 同签订前报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核部门同意,否则在 5.中标人不得向其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肢解后转让; 初步设计概算调整时,不予承认; 6.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 5.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合同分包需在投标文件中说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具有相应资质),但不得再次分包; 明经项目法人同意,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合同分包 7.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量不得超过30%,且只能一次分包,否则法人可取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消中标资格 4

续表 国家计委《国家基本建设大中 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1.必须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或规避招标的,罚款或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罚则;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罚则; 4.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罚则; 5.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向评标行贿的罚则; 6.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罚则; 7.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罚则; 8.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好处,向他人透露评标情况的罚则; 9.招标人在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所有投标人被评委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罚则; 10.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的罚则; 11.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罚则; 1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罚则; 13.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罚则; 14.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罚则 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法律责任 及罚则 进行串通招标的,其中标无效。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处于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表5-2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摘要 说 明 房屋建筑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地方政府批准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3.不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 (1)停缓建恢复再建项目承包人不变更。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 (3)在建工程追加的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4.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进行施工投标。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有不同规定,可以适用其规定 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1.审批招标项目的条件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申请。 2.审查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内容。 3.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进行公证。 4.可以在评标专家名册中提供评标专家,各地区专家名册可以联网,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培训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施工招投标的基本情况; ——相关文件资料(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书面报告5日后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6.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将合同备案。 7.对罚则所规定的六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有中标无效情形者,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 ——招标方式不当者;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 ——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未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定 义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监督管理 (建设部负责全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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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1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概念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招标发包和投标承包的总称,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办法之一。项目业主通过项目工程的招标,为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合理的工程进度、达到预定的投资目标,为提高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而选择相适应能力的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供给设备。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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