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本单位的吊装机具是指电动单梁(2-5吨)。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职责
(1)吊装作业项目区域负责人或临时指派的负责人,对执行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吊装作业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吊装作业执行人在接到《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并向公司安监部门报告。吊装作业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如在作业中遇到有作业条件变化,不适合吊装作业,监护人员应立即指令停止作业,待恢复正常,才可重新进行高处作业。
(3)吊装作业监护人(一般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的操作工担任)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汇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4)作业所在单位各级负责人在作业期间应负责做好生产与吊装作业的衔
接工作。在吊装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
(5)各级审查批准人须对作业的审批负责,必要时应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吊装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吊装作业级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
6、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6.1相关人员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2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6.3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6.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7、吊装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作业区域负责人应组织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