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2]服61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l9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同时,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省境内各招标代理机构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包括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收费行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招标代理服务除有另行规定外,均实行“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三、按照《通知》规定,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目前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中标人付费,自2004年l月l日起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收费标准统一按《通知》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54号)规定执行。 四、按照《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除向委托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外,可另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鉴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已包含招标文件编制费用,另收取的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按照补偿印制招标文件成本(主要包括纸张等材料及印刷费用)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暂定如下: 招标文件在l00页(A4纸)及以下的,每份按50元收取;超过l00页的,超过部份按每2页l元收取;如招标文件中合有绘制图纸的,可折成A4纸,每张按1元收取。 上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印制成本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除《通知》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文件编制成本费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费单位实行收费应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律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