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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 ·时事新闻。

、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

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如历法、数表、通用格式和公式等对象。

第四部分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o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 o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

o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 0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间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及特点:

1.概念: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2·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卢·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 (3)

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3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二) 、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卢·

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2 ·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3洳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三) 一、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

应 即是标记,旨在区别。

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四)

一、修改权

修改,通常是对己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己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

修改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 第一节著作人身权(五)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0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则称之为“追悔

权或收回权”。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一)

1 ·概念:

所谓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2·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著作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可由著作权人分别行使或转让。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二)、复制权

复制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还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盘上复制绘画、雕刻、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将一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

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比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形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

到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第二节著

作财产权(三) 、发行权

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著作权法把该行为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赋予著作权人,旨在维护著作权的真实和效力,以保障权利人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出租权四、展览权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作品原件,是指作品首次表现于其上的载体,比如美术作品原件或文学艺术大师的手稿等。 五、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 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四)六、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i ±。 七、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五)十、改编权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不是原创,故又称为演绎制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

改编权,即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

利。

改编者将作品经再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改编完成的新作品,是原作和派生创作双重创作活动的产物。如果对新作品进行三度创作,应当受到原著作权和再创作著作权的双重授权的制约。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六)十一、翻译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权利。翻译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人类语言文字种类的多少和法律地域的影响。

十二、汇编权

汇编权,即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 第二节著作财产权(七)

十三、注释权与整理权

注释权是被注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故注释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进行注释,比如对《论语》、《资治通鉴》、二十四史等进行注释,则不受此限。注释人对其注释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 整理权

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己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根据著

作权保护原则,整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经整理后产生的作品形式由整理人享有新的著作权。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一)

1 .著作权取得的条件的性质,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 ( 1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己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第三节著作权的取得(二)

(2)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目前各国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己创作出来外,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第四节著作权的期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间。

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5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

6·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第五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o 第一节作者

0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o 第三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o 第四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o 第五节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o 第六节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o 第七节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o 第八节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第一节作者

1、 作者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

2、 关于作者的认定

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由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所以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则要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条件,通常要由作者的父母、监护人、收养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完成。 第三节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概念

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一、合作作品的类型: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一、合作作品的确认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 ·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 ·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四、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第四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

、职务作品

(一) 概念

所谓职务作品,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

(二) 特征

1 .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 ·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第四节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二)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 1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2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 ·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 第五节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将己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法产生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 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

2 ·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3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第六节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定作作品的概念

又称委托作品。这种创作的特点是,受约人无论是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或设备,还是利用出约人提供的条件或设备创作,受约人依约定向出约人提供的不是劳务,也不是处理或管理有关创作活动的事务,而是特定的文学艺术作品。 一、定作作品的权利归属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定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定作人和作者通过合同约定。但是,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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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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