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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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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

事项的规定(2017修正)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1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 1 / 3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 (三)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五)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本级决算;

(六)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2 / 3

(七)就业促进、保障性住房、扶贫开发、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重大民生项目安排;

(八)人民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安排;

(九)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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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17修正)【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80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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