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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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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公派出国留学服务咨询 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咨询 类别 办 理 依 据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湖南省教育厅 服务对象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归口管理部门及个人 各高等院校国际交流部门及个人 备注 1 2 主动服务类 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 主动服务类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关于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的通知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人〔2001〕6号)第七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第九条:“持证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每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创建标准>的通知》(湘教工委发〔2015〕4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规定:“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和提出年度培养需求计划;加强与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教育部的联系与协调等有关工作;协调学校和有关单位做好本地区生源管理等方面的特殊性工作;落实按规定由生源地区财政对学生的资助经费;负责组织和协调签订定向培养协议等工作;配合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等工作;湖南省教育厅 3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 依申请类 湖南省教育厅 个人(公民) 4 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 湖南省文明高等学校认定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相关事项咨询办理 依申请类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公、民办高校符合报考条件的高校辅导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5 依申请类 6 依申请类 湖南省教育厅 个人(公民)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对招生、培养工作提出建议。” 办 理 依 据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7 8 教育援藏援疆相关工作咨询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资格申报 依申请类 依申请类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援藏援疆干部和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组发〔2015〕24号);《关于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6〕1号)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16号令)第21条规定:“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单位申请补发。” 2、《关于印发<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8〕23号),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省级测试机构应按规定为因《证书》遗失、损坏而提出申请者补办证书。” 3、《关于补办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语办〔2014〕6号)。 1、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 2、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规定:“自2000年起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仍然由教育部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后,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8〕8号)规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道和办理户粮手续的依据,只能由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签发,非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不得印制、签发《报到证》。”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个人(公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9 依申请类 10 普通话等级证书遗失补办 依申请类 湖南省 语言文字 培训测试中心 个人(公民) 11 签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依申请类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湖南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办 理 依 据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规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 5、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教育厅将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与监测、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等两项职能委托就业指导中心承担。” 1、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12 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大中专毕业生来湘就业报到 依申请类 湖南省大中专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外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毕业生来湘就业有关事项的函》(湘教函〔2012〕学校学生信息70号)规定:“2012届省外院校来湘就业毕业生的手续办理(接待)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咨询与就业指年6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接待办理地点:设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导中心 心。”“对2012年以后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来湘就业手续办理,如果上述事项无其他变化,仍按本函要求办理,办理时间依次顺延,不再另行函告。”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7号):“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人字〔2002〕12号)规定:“协助管理择业期(2年)内待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档案。” 全国普通高校毕业两年内来湘就业的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13 大中专毕业生档案户籍托管服务 3、中共湖南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同意授权中共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依申请类 导中心总支部委员会部分毕业生党务管理工作的批复》(湘教直党通〔2005〕11号)规定:“同意授权中共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总支部委员会部分毕业生党员党务管理工作。” 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04〕38号)规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申请将档案、户口关系转至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将档案、户口委托在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户口迁移和接收手续。”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湖南省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办 理 依 据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6、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联合发文《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服务对象 备注 14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服务 依申请类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省《教育部关于重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是学历证书查询唯一网站的公告》(教学〔2004〕25号);大中专学校学生《教育部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工作的公告》(教学〔2007〕5号)。 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南省《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同意“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我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大中专学校学生(学位〔2000〕1号) 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应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等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研究,同意由你们合作开展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关于同意开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业务的函》(教留函〔2014〕115号):“我中心拟在贵机构完成认证代理服务费收费审批程序后,开通贵机构对相关认证系统的使用权限,同时将贵机构的信息列入我中心公示的各省市申请验证点及联系方式中。”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及教育文凭获得者 受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委托代办 受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委托代办 15 中国学位证书认证服务 依申请类 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毕业生 16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验证)服务 依申请类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文凭的毕业生 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委托代办 17 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 依申请类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建立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批复》(湘教函〔2010〕278号):湖南省大中专“同意你中心整合现有资源,建立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训孵化基地,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大学生学校学生信息湖南省普通高校在籍在读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办 理 依 据 创新创业项目及团队提供实训孵化的物理空间、基本条件、监管指导、培训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实施(共同 实施)单位 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服务对象 业年级本专科生、研究生和两年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含外省回湘毕业生) 湖南省普通高校未就业本专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国内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 备注 18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湖南分市场招聘服务 依申请类 1、《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关于设立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湖南分市场请示的批复》(教毕指〔2010〕37号):“同意将你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纳入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之中,设立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湖南分市场”; 2、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职能配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学〔2002〕12号)规定:“协助管理毕业生就业市场,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的活动。” 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19 普通高校招生开具录取证明或录取名册复印件验真 依申请类 有关单位需要我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普通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验真或对申请人的录取情况开具证明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限于1988年之后在湖南省参加普通 个人(公民) 高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 个人(公民) 20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 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依申请类 教育部每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国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每年下发的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教育考试机构 21 依申请类 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的通知》(湘学位〔1998〕9号) 个人(公民) 22 依申请类 教育部每年下发的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全国硕士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以及关于做好当年全国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长沙市当年报考的考生、各硕士生报考点、全省招生单位 个人(公民) 23 依申请类 教育部每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年同等学力人员全国统考报名工作、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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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公派出国留学服务咨询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咨询类别办理依据实施(共同实施)单位湖南省教育厅服务对象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归口管理部门及个人各高等院校国际交流部门及个人备注12主动服务类国家留学基金委每年下发的关于做好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主动服务类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关于汉语教师志愿者报名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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