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
办法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15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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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是在后期扶持实施阶段,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系统评估,客观评价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系统和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主要依据是国家及省有关后期扶持政策、行业规程规范、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点面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调查,广泛听取移民意见,充分结合和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系统评估。 2 / 3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投资,资金从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现有政府性资金和中央监测评估工作补助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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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