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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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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

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的范围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及活动。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制度建立建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满、阻扰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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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等部门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机构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发出《交通运输执法行为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做出决定的,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可作出如下处理:

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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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九)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的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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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后续监管制度

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超限运输车辆载运的是否是不可解体物品;

(二)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是否随车携带了超限运输通行证,随车携带的《通行证》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签发的真实证照;

(三)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拟经路线是否满足超限运输的需要; (五)从事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是否与签发的《通行证》明确的规格保持一致。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载运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载质量和几何尺寸等进行现场检测,确认载运物品是否符合《通行证》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超限运输许可的情况,通过专门检查和不定时的抽查,切实强化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管;确有必要的,要采取派员全过程护送的监管措施,确保公路安全。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日常巡查制度规定或者根据超限许可的实际情况,依法在公路、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要求当事人予以配合; (三)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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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七)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如下处理:

(一)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办理超限运输许可《通行证》真实有效的,应当立即放行;

(二)对未经许可擅自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监管制度

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范围

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经营条件

1.是否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

2.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 3.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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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管制度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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