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甘林护函[2013]48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3.09.12 【实施日期】201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甘林护函〔2013〕483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红豆杉(Taxus spp.)是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也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所列濒危物种,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近年来,各地在加强红豆杉野生资源保护、规范管理枝条采集行为、清理整顿经营加工企业、鼓励和扶持人工培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红豆杉的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制止,致使野生种群遭到了一定程度破坏。为切实保护好我省野生红豆杉资源,扶持红豆杉人工培植,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豆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护发〔2002〕2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 1 / 3
强红豆杉资源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5〕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加强野生红豆杉资源保护
陇南、天水、甘南等野生红豆杉分布的地区,要认真履行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职责,根据本地野生红豆杉资源状况,研究制定专项保护管理办法,切实将保护职责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林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防止非法采集、采伐、采挖野生红豆杉(含根、枝条、树皮、叶、芽、花、果实及未脱落、自然脱落的种子),杜绝非法收购、出售(包括出口)野生红豆杉及其制品,确保野生资源的安全,并于11月1日之前将保护管理办法上报省厅。
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自然灾害和重大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采集野生红豆杉的,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省厅《关于加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工作的通知 》(甘林护函〔2012〕185号)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批准采集的,采集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派专业技术人员对采集作业进行全程监管和指导,彻底杜绝未批先采、一批多采和乱采滥伐野生红豆杉资源的行为。 二、进一步加大野生红豆杉管理力度,规范罚没品的处置管理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动管、林政稽查、森林公安等部门,适时开展打击破坏和非法经营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专项行动,对集贸市场、花卉市场、药材市场、人工培植单位和农村房前屋后等场所进重点检查,对非法采集、采挖、经营、运输野生红豆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在查处非法采集、出售、收购、运输等案件中没收及在市场检查中收缴的红豆杉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处理或据为己有。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罚没红豆杉及其制品的复函》要求,实行“先报批,后处置”的制度。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省厅批准后再实施处置,并做好文书记录、影像拍摄,处置 2 / 3
资料要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对于依法罚没的野生红豆杉植株活体,有条件的可移植到附近的保护区或天然林管护区的红豆杉适宜生境内,也可移植到当地植物园或树木园中,用于科学研究工作。本地无适宜生境和植物园、树木园的,统一移栽至小陇山林业实验局麦积植物园内,用于全省野生红豆杉种质资源集中保存。对于依法罚没的野生红豆杉原木及其制品,由罚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变卖所得上缴国库。 三、进一步规范人工培植红豆杉资源的管理
人工培植是保护、发展野生红豆杉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为有效保护野生种群、鼓励和扶持红豆杉的人工培育、进一步规范红豆杉人工培植行为,对红豆杉人工培植基地实行备案制度(备案程序和管理要求见附件一)。
对于人工培植红豆杉种苗出售和收购,各市级野生动植物管理站(局)根据备案记录进行现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红豆杉种植户开具人工培育产地证明,种植户和经营单位凭该证明在省内进行红豆杉种苗出售、收购。对于向省外出售种苗的,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根据市级野生植物管理机构开具的产地证明开具准予出省销售证明。 四、进一步加强房前屋后红豆杉资源的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对在1999年9月9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 》发布前采挖定植在农民房前屋后、林场和苗圃的红豆杉苗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每一株苗木登记造册(登记表见附件二),按照人工培植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但这些苗木仅允许用于采集枝条、种子,不得整株砍伐、移植和出售。各单位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登记造册工作并将结果报省厅备查。
对于1999年9月9日后采挖定植在农民房前屋后、林场和苗圃的红豆杉苗木,要严格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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