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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道与术(九)——海外股权架构之巨轮股份多层架构并购中纳税与退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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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之道与术之九——海外股权架构之巨轮股份多层架构并购中纳

税与退出设计

“走出去”又称为“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既然要走出去,就必然要有“走出去”的相关架构搭建,我们以上市公司巨轮股份(002031)投资德国欧吉索机床有限公司为例:

巨轮股份在这次投资中,没有直接持有德国“OPS”公司的股份,而是采取多层股权架构方式间接持有,这也是国际投资项目中比较通行的做法,好处在于:

一是方便利用香港公司和BVI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持股平台引入外币基金,香港及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些地方的法律制度灵活性强,方便使用优先股、认购权等金融工具。

二是方便未来投资退出。BVI和中国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无须政府审批,退出效率高,方便在必要时退出其在德国的投资,无需直接转让德国公司的股权。

三是基于纳税的考虑。巨轮股份对德国OPS的投资,通过五层结构共5家公司,这5家公司可以分为三层:顶层架构(巨轮国际BVI和巨轮香港)、中间架构(巨轮卢森堡)和底层架构(德国收购工具公司和德国OPS公司);

首先,顶层架构注册在避税天堂,源于在这些地方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有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不征直接税,或者实行低直接税税率,之所以称之为避税天堂,源于英文tax haven,haven解作港口或避难所,部份传媒将haven误作heaven,因而误译为“避税天堂”。世界著名的避税天堂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BVI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国企则选择在香港注册投资架构的最顶层。

顶层架构选择地考虑。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只有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而且香港和内地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与中间架构注册地

卢森堡也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这是巨轮股份选择上述地方做顶层架构的原因。

中间架构选择地考虑。由于欧盟国家、美国和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会将一些低税收管辖区(或者没有企业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率低于9%)列入“税收黑名单”。凡是在被列入黑名单的离岸地注册公司,会实施更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开曼群岛和BVI等纯避税地都榜上有名。所以“走出去”架构的中间层公司一般会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且不是明显的低税国、税收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所以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

底层架构。“走出去”企业搭建底层架构时(第四层至第五层),会选择实质业务运作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税制,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进行抵免,按此5层架构,抵免层级为5层,并且有分国抵免法和综合抵免法可以选择。

在多层架构间还可以嵌套信托计划,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隐藏境内企业与投资目标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而且可以在境外企业退出投资时,由BVI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受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之后,BVI公司再将HK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投资退出。

股权之道与术(九)——海外股权架构之巨轮股份多层架构并购中纳税与退出设计

股权之道与术之九——海外股权架构之巨轮股份多层架构并购中纳税与退出设计“走出去”又称为“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既然要走出去,就必然要有“走出去”的相关架构搭建,我们以上市公司巨轮股份(002031)投资德国欧吉索机床有限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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