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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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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林芝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所在县(区、校)推荐,经林芝市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通过,由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师培训中心、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式在编教师。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程序应当包括审核、答辩、评议、投票等环节。

第五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转聘满1年后,可按照本细则规定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学习培训期间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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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为民宗旨,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尊重学生家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和业务考核须均为合格以上。若有1年考核不合格,延迟2年申报;若有2年考核不合格(不连续),延迟5年申报。若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和解聘;若有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具有远大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二)具有良好的理论基础,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良好;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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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较好成绩;

(四)能积极参与指导培养年轻教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和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

(二)获硕士学位满2年,聘任为二级教师职称满2年; (三)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满4年,聘任为二级教师职称满4年;

(四)获大学专科学历满4年,聘任为初中、小学和幼儿园二级教师职称满5年;

(五)获中专学历满5年,聘任为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称满7年;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聘任时间可减少1年;

(七)以上学位、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序列学位、学历。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条件 (一)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条件

一线教师任现职期间,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3年以上,能较好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在转化后进生方面成绩良好。教研员、电教员等其他校外机构教师不作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要求。

(二)听、评课条件

专任教师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数量,兼任中层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评课25节以上,幼儿园园长每学期听、评课25节以上,分管教学的副园长每学期听、评课40节以上,其他副园长每学期听、评课20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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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员、电教员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师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其中:下学校县区级不少于50天,地市级不少于35天;听课、评课县区级分别不少于50节,地市级分别不少于35节;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10节以上。

(三)教学任务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学进修学校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学时,高级中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中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80学时,小学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400学时,幼儿园专任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60学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4;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要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或1门第二课堂课程,教师进修学校教师需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

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同级中小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1/3计算,不作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第二课堂要求。

第十二条 教研、论文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独立完成1项校级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在地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或参与开发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在校内投入使用的校本教材;年均在校级以上范围内承担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

(二)任现职以来,县区级教研员、电教员等主持并完成县区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地市级教研员、电教员等主持并完成地市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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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三)任现职期间,参加省部级教师技能竞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可免于发表飙教育教学论文。在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任教的,可免于发表教育教学学术论文,但必须有本人全面详细的工作总结和相关证明材料;年均在校级以上范围内承担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每年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90学时,其中地市级以上培训累计不少100学时。

第十四条 考试条件

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政治考试和教育部门组织的业务考试并合格。在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10年,不作业务考试要求。在艰苦县乡工作,且工作满5年的,不作业务考试要求。

第十五条 交流轮岗条件

任现职期间,小学、幼儿园在县域内,中学在地市域内轮岗交流累计1年以上(经组织选派驻村、驻寺半年以上,视为轮岗交流1年);或选派到内地西藏(班)校、中职学校担任藏文教师和管理教师1年以上;或参加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特殊教育教师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聘任为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满4年;或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聘任为中小学二级教师职称满3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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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林芝市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林芝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和业绩的综合评价。中小学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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