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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但能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仅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一) 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 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 (三) 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四)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五) 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六) 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七) 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八) 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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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
(十) 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十一) 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十二) 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
(十三) 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
(十四)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
(十五) 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流动红旗、鲁班奖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十六) 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
(十七) 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主要项目管理或技术人员、工程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
(十八) 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
(十九) 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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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
(二十一) 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
(二十二) 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
(二十三) 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一) 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二) 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三) 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6个月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四) 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五) 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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