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沪交学〔2017〕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密西根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校与相关合作办学方的特别约定或者本学院的特殊情况,根据本规定制订适用于本学院在读学生的具体规则,并报学生处和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高校及学术机构交流交换的学生,在交流交换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处理,若所在交流交换学校已做出处理的,本校予以认可,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学校章程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无充分证据或者处分依据的,不得给予学生纪律处分。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相适应。
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学生有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五条(处分的撤销)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者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六到十个月的观察期(记过以下处分适用)或十二个月的考验期(留校察看适用),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