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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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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新时期的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却反映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众多的问题相应而生,从内部的调解制度的结构、配置、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培训到外部的调解制度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本文试从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的ADR制度相比较与借鉴,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并试就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ADR;调解协议

Abstract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resolving legal system, In solving disputes, publicity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nd reflect social phenomenon, realizing the masses autonomy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because of the change in the new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reflect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henomenon , produced a lot of questions , At the inner mediation system structure, configuration, of people adjuster safeguard , training to external mediation system goes with other department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iliation agreement,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with foreign ADR compared with draw lessons from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try in our country is perfect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words: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DR;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①长久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社会背景发生了很大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使其与当今社会现状严重地不相适应,因此我们需要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所包含的价值有如下几点;

(一)是非诉讼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是调解机制的一种,属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从概念上可知,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民间纠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和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②。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说,人民调解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减轻诉讼压力,分担部分甚至大部分的纠纷,更有效地克服诉讼、仲裁周期长,程序繁琐,执行难等弊端,更好地缓解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压力。

(二)具有非对抗性化解纠纷与争议的特性

人民调解有利于“双赢”及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以和谐为目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及时发现纠纷,迅速解决争端、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减少犯罪,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调解过程中,坚持情理法多管齐下:以法服人、以情动人;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纠纷的情况,阐明道理,促使当事人相互理解,从多角度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矛盾争议在和风细雨调解中得到化解,从而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情感上的对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③。然而在诉讼,仲裁的过程中,想做到当事人一致满意的状况是几乎不可能的,类似诉讼,仲裁这种对抗性解决纠纷的途径,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不满,乃至仇视的情绪,这样的结果一定是不好的,而且容易造成案结事未了的后果。

(三)灵活性高、启动便利

①季卫东,易平译,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②刘艳芳.论人民调解的法制意义及效力重构[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 ③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2-114.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新时期的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却反映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众多的问题相应而生,从内部的调解制度的结构、配置、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培训到外部的调解制度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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