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后备干部参加实践锻炼,可安排后备干部到乡属站所或临近村挂职锻炼。
第四十七条 村 “两委”主要领导和村财务人员离任须进行财务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村干部有以下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诫勉、调整或依法罢免:
(一)包庇、纵容、直接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对本村民族分裂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上报、不制止;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三)不能按时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 (四)办事不公,以权谋私,为政不廉; (五)违反程序擅自决策,造成不良后果; (六)党务、村务、财务不公开或假公开;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村集体资产、资金损失或流失;
(八)乱摊派、乱罚款,随意增加农民负担; (九)对村民的正当要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久拖不办;
(十)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
(十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
(十二)组织、煽动村民越级上访; (十三)其它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实行村级班子任期目标责任制及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村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制度。村级班子及成员任职后,要以富民强村为目标,研究制订任期及年度工作目标。乡镇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对各村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对村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考核。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责任及评议办法、范围、内容由各乡镇党委、政府根据各乡镇实际研究制定,考核和民主评议在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组干部的考核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实施。村班子考核评议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村干部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议结果作为村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的依据,对排名末尾或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列为后进对象进行整顿,对主要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
第五十条 村干部因身体、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在任期内自愿离岗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其他村干部须提前1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批准后办理离岗退职手续。未经上级党委批准,擅自离岗的,不享受离岗退职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各县区委、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监督落实,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各乡镇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市纪委、中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