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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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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18、婚姻登记

19、农村五保对象申报办理 20、医疗申报受理

21、救灾救济受理和临时救助申报受理 2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23、少数民族成分证明初审

24、农村贫困生证明办理初审(乡镇办理)

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审批初审 2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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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名称 国内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发[2003]127号《婚行使依据 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主体 东方市民政局(法定) 申报条件:结婚:1、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市;2、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离婚: 1、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本市;2、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持有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补领证: 1、原婚姻登记证在本市办理或现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2、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仍然维持该状况;3、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4、持有原婚婚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档案(复印首页并加盖公章)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报材料:结婚: 1、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2、持有本民发[2003]12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原件。离婚: 1、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2、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持有本民发[2003]12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原件。 补领证: 1、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注:不能用原结婚证照片或翻拍、合成的照片);2、持有民发[2003]127号《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原件。3、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0个工作日 即时审批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523号) 收费标准:每对9元 镇便民服务中心社会窗口 受理条件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办理部门 2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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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镇便民服务中心 婚姻登记办理流程图 无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婚姻登记办理审批事项流程图

婚姻登记申请 受理 审核 不通过一次性告知发起人 通过申请人提不符合要求不审查材料 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 符合要求 材料齐全,初审 复核 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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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窗口社会服务窗口便民服务事项目录18、婚姻登记19、农村五保对象申报办理20、医疗申报受理21、救灾救济受理和临时救助申报受理2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23、少数民族成分证明初审24、农村贫困生证明办理初审(乡镇办理)2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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