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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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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清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施行的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令)第二条第一款 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第三款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桂政发〔2015〕30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列入《政府核实施对象和范围 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 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桂政发〔2015〕30号)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实施条件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或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3份); 申请材料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份); 4.如属重特大项目,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3份); 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3份); 6.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3份)。

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数量 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责任事项 资源,是否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向社会公开;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的项目不予核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追责情形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核准同意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咨询及投诉电话 备注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窗口 咨询电话:0771-5595672 投诉电话:0771-5595845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把关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窗口首问责任人、具体业务处业务负责人 高 低 4 低 低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具体业务处 业务负责人 分管委领导和业务处负责人 委领导

附件: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一)属自治区核准权限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资料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通知。 业务主办处(限10个工作日) 办公室核稿(限1个工作日)

分管委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以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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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清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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