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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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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申报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社会保险登记号: 序号 姓名 社会保障卡号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条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条 款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类型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暂时中止 □其他 备 注 注:1. 本表格中“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号”、“姓名”、“社会保障卡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条款”、“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类型”等栏目为必填项。

2. 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在“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类型”栏中勾选“暂时中止”,办理“退休待批”和“死亡待核”等其他情形的,在“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类型”勾选“其他”。 3. 按劳动合同法第36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须在“备注”栏注明“单位提出”或者“个人提出”。

4. 缴费单位有欠费的,须先办理还欠手续。 5. 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须携带当月缴费凭证。 6. 本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7. 网址:.cn 咨询电话:025-12333。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办理相关业务须知:

一、用人单位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后,应及时告知缴费满一年以上,非本人意愿失业的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A、柜面申领: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街道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领手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在宁领取的,在其“居住证”所在街道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领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领取的,持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B、手机APP申领:失业人员点击进入“我的南京”APP——“智慧人社”——“失业金申领”,仔细阅读须知后办理。其中办理“外地领取”等待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时上传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二、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A、柜面申领:失业人员携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在法定工作日(每月最后一天半关门结算期除外)至户籍所在街道(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至居住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柜面办理申领。

B、手机APP申领:失业人员登录“我的南京”APP,进入“智慧人社-社会保险-失业补助金申领”模块申领,2个工作日内可查询到反馈信息。

《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选摘: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法》相关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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