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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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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产品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增加了抗震钢筋的性能指标(强度等级编号加字母E),条文作了相应改动。 3.9.4 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抗裂验算等要求。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文字有所修改,将构造要求等具体化。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实现预期的抗震设防目标。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

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范围内采用。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山区建筑的抗震能力。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高层的框架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控制单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的要求。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房 屋 类 别 多 层 砌 体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表7.1.2 房 屋 的 层 数 和 总 高 度 限 值(m) 最 小 烈 度 厚 度 6 7 8 9 (mm)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240 240 190 190 240 240 24 21 21 21 22 16 8 7 7 7 7 5 21 21 18 21 22 16 7 7 6 7 7 5 18 18 15 18 19 13 6 6 5 6 6 4 12 12 ― ― ― ― 4 4 ― ―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

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砌体房屋;

2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

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属于乙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的层高不应超过3.9m。 [修订说明]

作为例外,本条补充了砌体结构层高采用3.9m的条件。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对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砌体房屋的楼、屋盖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房屋的楼、屋盖的整体性。

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表7.3.1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 屋 层 数 6度 四、五 7度 三、四 8度 二、三 9度 设 置 部 位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隔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二 六、七 五 四 八 六、七 五、六 三、四 [修订说明]

本条增加了6度设防时楼梯间四角以及不规则平面的外墙对应转角(凸角)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四根构造柱,与在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7.3.8条规定楼层半高的钢筋混凝土带等可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并依据砌体结构规范对大跨度梁支座的规定,补充了大跨混凝土梁支承构件的构造和承载力要求,不允许采用一般的砖柱

或砖墙。

7.3.8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拉结钢筋。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而且地震时受力比较复杂,容易造成破坏,故提高了砌体结构楼梯间的构造要求。

11.1.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它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修订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本规范的规定所适用的生土房屋的范围。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强调生土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高结构整体性。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强调了木结构房屋的围护墙与主体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2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3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修订说明]:本次修订,考虑到产品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增加了抗震钢筋的性能指标(强度等级编号加字母E),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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