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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调课代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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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调(代)课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任课教师课务工作,特对教师课务调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任课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下同)应按本院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自行调整。

经学院审批由系部或其它部门自行设置的课程、教学环节等,其上课时间由系部或相应部门规定并考核。

二、任课教师请假调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凭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书面调课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任课班级、任教课程、调课原因及凭证、调整期限、申请调课及补课安排等);

2.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3.教务处处理意见(一周以内); 4.教学分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

5.教务处负责将调课结果通知到相关系部,系部教务管理员负责将调课结果通知到本系相关班级。

6.调课单一式三份,一份送任课班级,一份系部保留,一份送交教务处。调课单属于教学管理资料,各系部必须定期将调课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师临时请假调课(一周以内)由教务处办理;一周以上需经教学分管院长审批;特殊情况报学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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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调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办理调课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因疾病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者,应在课前口头请假,并在其后一天内补办调课手续;

四、任课教师请假调课应有充分的理由,否则不予调课。 1.因公出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公务活动需调课者,以分管院长审批意见为准,作公假处理。

2.因疾病调课,以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准,作病假处理;事前不能提供诊断证明者,事后应将诊断证明补入(不迟于一个星期)。

3.个人因事停课,作事假处理。

五、教师未经教务处办理,自行调课者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教师未经教务处办理,不得私自请人代课;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教师长时间不能任课者(三周以上,含三周),由所在系部另聘其他教师任课。原任课教师本学期内原则上不再恢复课务。

八、在职进修学习调课需按常规调课程序办理,作公假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施,原规定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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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调课代课管理规定

学院教师调(代)课管理规定为规范学院任课教师课务工作,特对教师课务调整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任课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下同)应按本院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自行调整。经学院审批由系部或其它部门自行设置的课程、教学环节等,其上课时间由系部或相应部门规定并考核。二、任课教师请假调课手续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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