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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资料编制实施细则
目的
竣工档案资料在电力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竣工档案资料整体管理水平、移交水平、标准化水平,向电厂移交规X的竣工档案资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依据及标准
2.1 达标投产、申报优质工程机组其档案资料的编制依据及标准:
2.1.1达标投产机组其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颁发的《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1年版)》。
2.1.2申报部优工程其竣工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1999年版)》。
2.1.3申报泰山杯优质工程其档案资料编制应符合《XX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评选办法》。 2.1.4申报鲁班奖优质工程其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评选办法》。 2.1.5既达标又申报泰山杯奖、部优、鲁班奖的工程其档案资料的编制应都符合这四者的要求。 2.2合同规定或业主有要求或不达标、不申报优质工程的,其档案资料编制依据及标准: 2.2.1不达标、不申报优质工程的机组(含送变电工程)其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
2.2.2 签定合同或业主对档案资料编制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应遵守合同或业主的要求,依照业主规X进行编制,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可作参考.
2.3 小火电、小工程或自身基建其档案资料的编制依据及标准:
2.3.1 地方小火电或地方其它小工程其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X》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2.3.2 自身基建其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X》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 2.4 其它
2.4.1 锅炉检测项目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项目其档案资料的编制应符合锅检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的有关规定。
2.4.2如果有关的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有所改变或提高,其档案资料内容的编制也应相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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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高。 3 适用X围
凡我公司承建的发电厂、小火电、自身基建以及其他工程(如变电站、公路等)均执行本规定。 4 分类
竣工档案资料编制分两大类。
4.1 第一类为A类档案,它既要移交电厂(或业主、地方有关部门)又要移交公司档案中心,A类档案编制2份,其中1份为正件,移交电厂(或业主、地方有关部门),另1份为复印件,移交公司档案中心。
4.2第二类为B类档案,它只要求移交公司档案中心,B类档案编制1份,一律为正件。 5 A类竣工档案资料应移交的目录:
5.1 不达标、不申报优质工程档案资料应移交的目录:
合同或业主有规定的按合同或业主的规定进行,无规定的均按下列要求进行。
根据电建〈1996〉159号《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及相关规程》,A类竣工档案资料移交的目录是:
5.1.1 制造厂的整套安装图纸(含修改图)、说明书、质保书及出厂证明书。 5.1.2 施工中补充的地质及水文资料。
5.1.3 建(构)筑物、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陷观测记录、主要轴线的测量、放线记录及水准点一览表。
5.1.4 材料试验记录和质保书。
5.1.5 建筑及安装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和中间验收签证。 5.1.6 施工和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设备缺陷处理记录。 5.1.7 安装记录、验收签证和调试报告。
5.1.8 需要作为生产依据的合同、协议、来往文件和重要的会议记录。 5.1.9 外文技术记录。
5.1.10 未完项目的分工协调纪要。
5.1.11 质监机构对机组进行质量监督的评价文件等。
上述5.1.2~5.1.11全部档案资料统一以单位工程装订成册,名称为移交电厂(或业主)竣工档案资料,装订时一式2份,正件交电厂(或业主),复印件交公司档案中心,对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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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业主)形成的资料(如5.1.8)可以不交电厂(或业主),而只交一份给公司档案中心。 5.2 达标投产、申报优质工程机组或小火电、小工程其竣工档案资料应移交的目录应按上述2.1或2.2、2.3编制要求增减5.1内容。
5.3送变电工程除按5.1规定外,还应按鲁电集团基[2001]93号《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进行。
6 B类档案资料应移交的目录
6.1 不达标、不申报优质工程其档案资料应移交的目录: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版)》,B类档案资料移交的目录是:
6.1.1 上述5.1.2至5.1.11全部装订成册的竣工档案资料
6.1.2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文件(如项目建议收及批复文件、“可研”及批复文件、初设的批复等)。
6.1.3 承发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标、租货文件。 6.1.4 开工报告及批复。 施工组织设计、专业设计。 6.1.6 图纸会审纪要。
6.1.7 作业指导书、施工措施、安全措施。 6.1.8 技术交底、安全交底。
6.1.9 设计变更、工程技术联系单、材料代用单 6.1.10 土建及金属试验。
6.1.11 不合格品通知单、设备缺陷单、质量事故报告。 6.1.12 试运总结。 6.1.13 工程总结。
6.1.14 移交电厂(或业主)设备交接清单及签证,备件备品交接清单及签证、电厂竣工档案资料交接清单。
6.1.15 机组竣工交接签证书。 6.1.16 竣工图。 6.1.17 质量回访。
6.1.18 工程照片、工程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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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达标投产、申报优质工程机组或小火电、小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应移交的目录应按上述2.1或2.2、2.3编制要求增减6.1内容。 7 职责
7.1 项目工地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是项目工地竣工档案资料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总策划及全过程的监控。在工程开工前期,项目工地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根据公司移交电厂(或业主)和移交公司档案中心的移交目录结合本项目工地工程情况,组织编制本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详细目录,落实编制分工,报公司档案中心审核批准,并以备忘录或文件形式下达。工程竣工时,在竣工档案资料编制全部完成后,项目工地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对竣工档案资料进行验收或鉴定。
7.2项目工地分管质量的各级领导(如分管质量的项目经理、工程科主任、施工处主任等)是本X围内竣工档案资料的领导,在其领导责任制考核中应反映竣工档案资料的领导责任。 7.3 项目工地各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是各单位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编制负责人,对编制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7.4 项目工地工程科各分管单位工程的专职工程师是各单位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审核负责人,对审核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7.5 项目工地资料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竣工档案资料的现场工作,负责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设备图纸、随机资料、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的回收、整理、归档、移交工作,并对其齐全完整负责。
7.6 公司档案中心是项目工地现场档案资料编制的指导部门,通过制发文件、召开会议、学习培训、执法监督等方式,提高全体人员的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竣工档案资料编制与归档水平。对省内机组和省外300MW及以上机组,在工程资料最后阶段,如现场提出需要,档案中心可以派员到工地牵头,组织整理移交竣工档案。
7.7项目工地工程科是移交电厂竣工档案资料汇总部门、整理部门、审核部门、把关部门,是验评表、验评记录、报告、质量事故、设备缺陷的整理保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这方面整理移交,并在竣工档案资料形成过程中,应不断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起到把关作用。 7.8 检测中心是检测资料的形成、积累、编制、保管、审核部门,在工程中应切实做好这方面工作,并在工程结束时,做好这方面的资料整理移交。
7.9质保部是各项目工地竣工档案资料职责履行与程序运转的监督部门,对其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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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程序运转情况各项目工地质保部门应每季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8 运转程序
8.1 移交电厂(或业主)竣工档案资料运转程序。
8.1.1 单位工程开工时与施工过程中,项目工地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单位工程文件包形式随工程的进展随时收集、整理、编制竣工档案资料,实现竣工档案资料编制与工程同步进行。 单位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编制完成后,项目工地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编制好的竣工档案资料交本施工处技术负责人审核。
8.1.3 项目工地施工处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将编制好的竣工档案资料交工程科分管专职工程师审核,并交工程科分管工程师保管,审核不合格,审核人有权要求编制人重新编制,并限期完成,单位工程结束,其单位工程的编制、整理工作均应结束,要做到单位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编制与单位工程的开完工同步。整体工程结束,其档案资料的编制整理也应结束,其竣工档案资料编制要做到与整体工程开完工同步。
8.1.4 竣工档案资料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工、工程管理部门及资料编制人进行编审批签字。 8.1.5 项目工地资料管理部门将会审好的竣工档案资料组织装订。
8.1.6 在机组移交电厂45天内(或在规定合同期内),由项目工地总工(或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工地资料向电厂(或业主)移交,并进行交接签字。 8.2 其它竣工档案资料运转程序
8.2.1 达标、申报优质工程所需的工程前期依据性文件(含规划许可证、设计许可证、整体工程开工报告),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收集或编制,交资料部门保存,工程竣工移交后由项目工地资料部门统一交公司档案中心存档。
8.2.2 工程承包合同、概预算由项目工地计经部门组织编制,并由计经部门保存,工程竣工移交后由项目工地计经部门统一交公司档案中心存档。
8.2.3 工程建设招、投标书及租赁文件由项目工地计经部门保存,工程竣工移交后由项目工地计经部门统一交公司档案中心存档。
8.2.4 图纸会审记录,由工程部组织收集,交项目工地资料部门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由项目工地资料部门交档案中心存档。
8.2.5技术交底签证由项目工地施工处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编制,并交项目工地施工处资料员保管,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工地施工处交项目工地资料部门,再由项目工地资料部门统一交公司档案中心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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