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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及主要政策变化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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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及主要政策变

一、报送申报资料应注意的问题 (一)申报资料的种类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资料

涉及税收优惠中企业资格认定事项的,应提交相关资格认定的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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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涉及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的事项,需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包括: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等事项。

(三)汇算清缴申报前应完成的涉税事项 1.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3.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明确纳入优惠管理范围的有:“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多数企业存在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项目都属备案管理的范围。

备案管理的要求:“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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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前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涉税事项按要求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的有: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事项有: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及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二、以往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较为突出的一般性问题 1.关于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收入,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由于划分不清哪些属于不征税收入,哪些属于免税收入,申报表填列混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则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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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要求不同,不能混淆。

目前税法明确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2008]151号文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从县以上政府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①有拨付文件,规定专门用途;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③企业对收支单独核算。

作不征税收入后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未缴回财政的,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相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14行为不征税收入,第15行为免税收入,第38行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第14行填列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第38行应填列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若尚未形成支出,数据为零,但连续60个月(五年)为零,则应在第六年将全部不征税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税。

2.工资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性工资薪金的确认原则;明确了工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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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总额的范围不含三项费用、五险一金;强调按实际发放数税前扣除。实际操作中对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薪酬有年末未发放工资余额的应作调增计税所得额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范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特别强调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文列明了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要求对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一律按职工福利费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另外,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中有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工资或补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不准予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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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问题及主要政策变化一、报送申报资料应注意的问题(一)申报资料的种类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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