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演进及启示
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演进及启示
【摘要】针对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不同认识,本文通过疏理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和国外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明确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关系,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渊源即法系基础不同。指出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鉴定是同一种技术学科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实现与发展,二者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法庭提供财务会计方面的证据。所以,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借鉴法务会计的发展成果。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产生;发展
现阶段,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对司法会计鉴定与法务会计的认识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二者是一回事,有人认为法务会计包含司法会计鉴定等等,众说纷纭。在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发展过程中如果不把二者的关系理清,则会影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萌芽
据《周礼·地官·小司徒 》载:凡民诉,以地比证之;地诉,以图证之。《周礼·秋官·士师 》也载有:“凡以财狱诉者,正之以傅别、约剂。” 也就是说处理民间争诉纠纷,以邻里人为依据,
解决土地疆界纠纷,以图籍书证为依据;调解财产关系纠纷,则以契约文书为依据。这说明在西周诉讼审判活动中也注意运用人证、物证及书证,特别注意到了物证和书证的运用。 在古书的记载中,运用查账、对账等方法提供证据的也不乏其例。例如,《折狱龟鉴》记载,唐朝江阴令赵和在咸通初年,审理淮阴东村和西村农民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就采用核对钱物和对账的方法,最后作出了正确的定案结论。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从有了行使司狱断案的国家职能,就有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萌芽。
鉴于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在生产力和科技水平相当低下的条件下尤为重视人的个体力量和神权,对证据的采纳不会像现代人那样进行科学、周密地思考,同时会计学所具有的理论与方法尚未形成体系,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会计鉴定还未形成。 (二)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
只有当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达到一定程度,神权才有可能被打破,个人的力量才有可能被淡化,群体和国家的意志才有可能占主导地位。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何家弘教授所说“在人类司法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证明方法曾经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变:第一次是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第二次是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变。因为各种物证的证明价值往往都要通过一定的科学技术的检验或鉴定才能实现,所以司法鉴定的技术和方法便在第二次转变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