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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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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作者:陆柔霏

来源:《当代旅游(下旬)》2017年第09期

摘要: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主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应用与流传甚广,即使发展至今也对我国现代法律建设存在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加强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应用是实现我国法律建设优化的要点。本文简要从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三个层面分别探讨了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以期为发挥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作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儒家;法律思想;现代价值

儒家法律思想是我国古代文明中流传时间最长且应用价值最为广泛的传统思想文化之一,其虽然在中华发展过程中遭受过重创与压制,但是却始终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这主要是由于儒家法律思想在发展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已经深入了中华人民的内心,成为最基本价值观的立足点,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体现,在社会乃至历史上都影响深远。 一、儒家法律思想在现代立法中的应用价值

法治社会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终极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就在于法律制度的科学与完善。法律是对国家意识的直观表达,即在古代主要是对专制君主意志的表达,而在现代社会则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表达。中国儒家文化中所传递的法律思想是建立在礼法与等级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将伦理道德放在了凌驾法律之上的地位,但是当今社会已经脱离了旧社会,消除了阶级统治,法律建设应当以民主、平等作为主要的社会建设要求[1]。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定,最为主要的立法道德标准即为诚实、守信。但是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始终会呈现出盲目、滞后的主观性质,必须依靠法律的调整作用,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正常发展,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中逐渐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但是,社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造成了严重的诚信危机情况,部分商家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以多种不正当行为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假冒伪劣产品在市场上屡见不鲜。所以,为规范多种市场行为与社会行为,我国立法人员在现代法律建立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儒家法律思想中所遵从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标准。 二、儒家法律思想在现代执法中的应用价值

法律的科学制定并不能满足现代人对于法律建设的要求,执行法律是保证法律有效性与价值体现的关键步骤,所以保证法律执法的质量是当前十分重要的内容与环节。这需要我国执法人员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循实际法律所提出的要求与标准,保证法律制定的公正性与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应有权益,这对相关执法人员的个人能力与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儒家法律思想当中十分推崇“仁”的精神,将修身、治国、平天下当做人们生活的基础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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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到当前就是指执法人员在实际的法律活动当中应当具备较高水准的道德素养,以身作则的开展执法工作,避免偏私、以权谋私的问题出现[2]。

另外,针对可能存在的执法不严的情况,政府在不斷提出具体的执法纪律的同时更应当将人性化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在儒家法律实现当中十分偏重伦理道德的约束,现代执法过程中也应当将其中的关键进行提取,用作现代化的约束性制度。例如,针对“廉耻”这一重要伦理道德规范而言,现代执法过程中就可以将其解释为保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始终秉公,禁止出现贪污受贿的情况,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实现进一步发展,深刻的影响政府官员,创建出十分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 三、儒家法律实现在现代司法中的应用价值

现代法律建设工作不仅涵盖了重要的法律制度的科学制定与完善,同时还要求建立完善的司法体系,为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基础。我国司法体系中涵盖的相关政府部门包括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局等多个机关。首先,相关部门应当保证各自的司法独立,但是在社会经济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的当前是很难实现这一点的,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将可能会造成我国司法体系中出现情大于法、贪污受贿等多种违法行为,不仅会造成我国司法体系的不独立、不公正,甚至一旦长期处于这种情况下,还会造成法律的权威性降低,影响社会公众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信任,不利于社会稳定。在我国儒家法律思想当中十分强调法律、自然、社会人以及社会之间的相互统一,注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有机结合,并强调了司法判决中将惩处和教育措施共同应用的要求。我国现代司法体系建设过程中已经有意识的吸收了这部分的观念与态度,当前应用范围广泛的公务员体制就是在这基础上建立的。 四、结束语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执政原则,保证法律建设的完善与科学十分必要,这不仅要求立法人员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同时还应当站在我国的基本发展现状与发展目标的角度,吸收传统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积极内容,构建特色化的中国法律体系。深究儒家法律思想发展至今,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并主要体现在对立法的指导、对执法的规定以及为司法完善提供的帮助等方面,切实发挥这些应用价值是当前中国法律建设与完善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长沙市明德中学) 参考文献

[1]赵庆鸣,喻惠贤.略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与融合[J].创新,2013,5(02):71-74+127.

[2]陈凡.浅析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的影响[J].求实,2013,(S1):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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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作者:陆柔霏来源:《当代旅游(下旬)》2017年第09期摘要: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主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应用与流传甚广,即使发展至今也对我国现代法律建设存在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加强对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应用是实现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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