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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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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的含义(主体、范围、依据)基本要求(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必要性(发扬民主加强领导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的必然选择、培养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和义务一致、教育法制统一)存在主要问题【立法中(纵向层次问题,下位法律滞后,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横向层次教育立法的缺口依然很大);执法中(教育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严肃性不够、救济制度不完善、司法制度不健全)】推进措施(提高意识,转变观念、有法可依、推动促进深化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法律与政策【区别(制定主体不同、表现形式、实施方式、作用不同)联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法律史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有共同的本质。要发挥政策的指导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地位,依法办事) 二

教育法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强制性 多变性 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基本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提高教育管理效率。

教育法律规范特征(规范性 概括性)结构(法定条件 行为准则 法律后果) 主要渊源宪法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教育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 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教育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1、执行、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教育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基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产生的教育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与教育活动有关的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公务员、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家长等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客体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教育法了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就无法实现和体现出来,教育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产生。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具有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权,学校据此安排教学活动、配置教师的行政行为,就是教育法律关系客体。1.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等。(不动产、动产) 2.行为。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1)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3.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益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等。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三

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依宪法、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教育方面的行政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资格1、是依法建立的行政组织2、依法拥有教育行政职权3、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教育行政职能4、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5、享有行政优益权6、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活动;主体地位的体现1、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单方意志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性。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2、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1)教育行政机关与其他同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平行、协助关系。(横行关系)(2)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职权1教育行政职权的来源(固有职权授予职权)2教育行政职权的内容(教育行政创制权 决定权 命令权 执法权 处罚权 监督权 奖励权 物质帮助权 教育行政复议权)

学校概述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学校作为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的不同1、设置目的不同:公益 营利2、经费来源不同:财政拨款 股东投资3、调节手段不同: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办学自主权; 市场调节下的经营自主权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3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

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全社会都应尊重教师。 教师的法律含义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教师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学术自由权或科学研究权。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参与教育管理权。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7、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资格条件中国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有规定的学历或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社会进步使得学生从被动的受教育的对象变为享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 学生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不同年龄阶段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不同;学生与学校及老师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与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获得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5、享有人身权。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2教师与学生的平等关系 四

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 教育法律主体来承担 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行为违反了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形式制裁补救 强制

教育法律主体 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4.学生5.其他公民和法人。

有关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执法 行为分析(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主体:实施违法行为的教师本人2.体罚学生的构成要件(1)体罚都具有教师的主观故意。工作疏忽或教学水平不高造成的学生负担过重等,不适用这条规定。(2)必须具有“经教育不改”的情节。如未经教育或教育后改正的,不适用这条规定。(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1.教师“品行不良”主要的表现是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侮辱学生”是故意损害学生的人格。2.具有上列两种行为之一,且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的”,才适用这条规定。教师中一般的职业道德缺欠,无意中对学生造成某种精神伤害,不适用这条规定。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奸污、猥亵女学生的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方式归纳为三种,一是行为侮辱,二是言词侮辱三是图文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处理: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法的规定,给与治安管理处罚。3对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4对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击报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学校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机关及处理(1)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2)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运动伤害 课余伤害 课内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 原因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教学设施陈旧、老化,为及时修复或拆除 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 体罚或变相体罚 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学生特殊体质或疾病 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五

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依法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途径1诉讼渠道又称司法渠道。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2行政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

方式。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了受教育者和教师的申诉制度。 3其他渠道 仲裁渠道、调解渠道

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法定的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进行。

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特征:(1)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保护学生权益的法定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这一特定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范围(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3)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起申诉。(4)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5)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以提出申诉。 (6)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提出申诉。程序1、提出申诉; 2、受理; 3、处理。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特点: 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对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4 )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管辖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三)特定管辖 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和执行几个步骤

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特点: 主管恒定 诉权专属 标的确指 被告举证 不得调解;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5)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一般来说,教育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

法治教的含义

法治教的含义(主体、范围、依据)基本要求(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社会教育法律意识、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必要性(发扬民主加强领导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市场经济下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效率的必然选择、培养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受教育机会平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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