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竣工图(承包商编制,监理审查); (2)竣工验收资料(承包商编制,监理审查); (3)质量验评资料(承包商编制,监理审查留底); (4)工程付款资料(承包商编制,监理审查);
(5)工程结算资料(承包商编制,监理核定并留结算总数)。 第十条 巡回检查制度
1.公司以总工程师(或监理部经理)为主,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组织巡回检查,对公司承担的所有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巡视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三大项: (1)进度控制情况与存在问题; (2)质量监控情况与存在问题; (3)投资控制情况与存在问题。
3.在巡视过程中同时向业主回访,征求业主意见,改进监理工作;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典型事例,公司监理部组织召开现场交流会。 4.巡回检查应由监理部和各项目监理组分别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旁站监理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质量,防患于未然,及时纠正和严格控制违章操作、不符合设计要求、违反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的施工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1.旁站监理是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方式。所谓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序的工艺操作过程进行旁观,监督各工序操作人员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违章操作和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
2.现场监理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正确认识旁站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项目监理组要认真安排和组织好旁站监理工作。 3.旁站监理的主要范围:
(1)特殊结构的关键部位:如预应力筋铺设绑扎及张拉,高压注浆,水下混凝土封底等。
(2)重要隐蔽工程:如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筋绑扎安装工程,混凝土灌注桩的浇筑,地下连续墙的浇筑,混凝土的浇筑,冠梁锚杆张拉等。
(3)无法事后检验或返工的工序,如: A.地下室防水层的保护; B.混凝土工程中施工缝的处理; C.门窗工程密封处材料嵌填; D.屋面落水管、排气管等的作法; E.卫生洁具安装工程接头及嵌填密实。 F.电气工程接地作法。
(4)对工程质量重大影响的工序:如重要预埋件、预留孔的定位和施工等。 第十二条 单位、单项工程中间验收制度: 1.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如因特殊原因,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在征得业主和监理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将承建的建设项目报请竣工验收。 2.验收程序:
承建商作竣工预检:其中包括基层承建商自检、项目经理部自检、公司级预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单位初验:由总监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初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初验阶段可邀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参加。
正式验收:以业主为主,监理单位协助,组织设计、施工、质检部门等参加,并由质检部门认定质量等级。单位工程的监理验收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工程项目交接:项目竣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的竣工验收后,由监理工程师协助承建商向业主进行项目所有权的交接,并由监理单位签发“竣工移交证书”。工程交接时,还应将成套的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建档后移交给业主。 在办理工程项目交接前,承建商应编制竣工结算书,以此作为依据向业主结算最终拨付的工程价款。竣工结算书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核、确认并签发“工程结算审核表”,同时还须经有关论证部门核准。 3.工程资料的验收:
工程资料的验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承建商应按合同要求
提供全套竣工验收所必须的工程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质检站审核后,方可安排竣工验收。
(1)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 (2)试验、检验资料; (3)核查隐蔽工程记录; (4)审查竣工图。
第十三条 监理自检自评制度
1.本制度是指:在质监部门组织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核验之前,由公司监理部牵头组织项目监理组对所监项目进行的分部分项及竣工自评自检工作制度。 2.监理自评自检分为: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分部及竣工初验,及其他有关重要的分部分项。
3.监理自评自检的依据为:有关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及施工设计文件。 4.在监项目施工进展情况达到规定的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阶段,监理部适时组织项目监理组对现场施工质量及工程资料档案进行监理自评自检,针对现场及资料整理的检查情况向承建商提出整改意见。
5.项目监理组应根据监理自评自检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并检查承建商及时整改,将整改情况上报业主和公司监理部,作为项目进行交验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监理日志制度
1.监理日志由监理人员分别填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审阅。 2.监理日志主要记载内容包括: (1)天气记录; (2)施工部位和内容; (3)完成工程量及工程进度; (4)工程质量情况;
(5)施工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工程质量问题、材料) (6)质量问题等; (7)水电供应问题;
(8)上级指示及会议决定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监理月报制度
1.每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月报,有关监理人员参加,于次月5日前报送业主和监理公司(存底一份)。 2.监理月报包括如下内容: (1) 监理月报(综合性); (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表; (3)工、料、机动态月报; (4)工程进度款审批表。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资格审查制度:
1.总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申报其选择的分包单位(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
2.监理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分包单位的资质、经验、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分包单位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建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批“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4.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不得让其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签审制度
1.工程变更的类别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分别由承建商或业主提出。 2.工程索赔应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向监理提出索赔申请,并说明索赔的依据和理由,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据,注明计算结果。
3.工程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出,被索赔方也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答复,过期提出,监理可不受理;超时答复,监理可视同批准。
4.当索赔要求不能在工地由合同双方及时解决,应通过协商处理,必要时由监理单位做出裁决意见。若某一方对监理的裁决意见持有异议,有权要求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公断,或者提交法院裁决。仲裁机关或法院作出的决定具有同样的最终裁决权威,索赔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5.工程索赔由索赔方填“报索赔申报表”,经双方协商后由有关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生效,并签发“索赔审批表”。
第十八条 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监理工作资料,是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原始记录。 2.监理资料应归档的内容主要有:
(1)监理合同、监理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监理规划; (3)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月报; (5)监理简报; (6)会议纪要;
(7)监理指令(含监理通知、停复工指令、不合格工程通知等); (8)备忘录;
(9)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等; (10)程验收记录; (11)索赔审批表; (12)工程结算审核表; (13)竣工移交证书; (14)监理日志; (15)监理工作总结。
3.监理档案应立卷装订,有编号,有目录,责专人负责。
4.监理档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及时送交监理公司档案室保存,并按地方档案馆规定,报送甲方归档。
第十九条 工程停工制度
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指令。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时;
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虽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时;
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