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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维护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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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装置内部作业; 5.9.3 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

5.10 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

5.11 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起动回路,只能投人一套远方起动回路。

5.12 运行中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直流电源恢复后,时钟不能保证准确时,应校对时钟。

5.13 微机高频保护年投入运行时间应大于330天。

5.14 远方更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或操作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应根据现场有关运行规定,并有保密和监控手段,以防止误整定和误操作。

5.15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与通信复用通道时,通道设备的维护和调试均由通信人员负责。当通信人员在通信设备或复用通道上工作而影响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时,应由通信值班人员通知当地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向主管调度申请停用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经主管调度批准后,由主管调度下令给有关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将两端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停用,然后由变电所(发电厂)运行值长通知通信值班人员进行工作。 对于复用载波机接口装置的维护和调试工作应视安装地点而异。若安装在通信机房由通信人员负责;若安装在继电保护室由继电保护人员负责。

6 技术管理

6.1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投运时,应具备如下的技术文件:

6.1.1 竣工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等设计资料;

6.1.2 制造厂提供的装置说明书、保护屏(柜)电原理图、装置电原理图、分板电原理图、故障检测手册、合格证明和出厂试验报告等技术文件; 6.1.3 新安装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6.1.4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和程序通知单; 6.1.5 制造厂提供的软件框图和有效软件版本说明; 6.1.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专用检验规程。

6.2 运行资料(如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缺陷记录、装置动作及异常时的打印报告、检验报告和6.1所列的技术文件等)应由专人管理,并保持齐全、准确。 6.3 运行中的装置作改进时,应有书面改进方案,按管辖范围经继电保护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允许进行。改进后应做相应的试验,并及时修改图样资料和作好记录。

6.4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直接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统一规定检验报告的格式。对检验报告的要求见附录B。

6.5 电力系统各级继电保护机构,对所管辖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应按照《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进行统计分析,并对装置本身进行评价。对不正确的动作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对策,并及时报主管部门。

6.6 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和装置检验,同一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型号不宜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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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35~110kV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有基层局(厂)应用的经验总结,经网(省)调复核并同意后,方可在网(省)电力系统中推广应用,做到同一地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规范化和标准化。

6.8 各电业局(供电局)、发电厂对每一种型号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配备一套完好的备用插件。

6.9 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设有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7 检验管理

7.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按电力工业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其他各种检验工作,检验工作应尽量与被保护的一次设备同时进行。 7.2 每套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检周期和时间原则规定如下:新安装的保护装置1年内进行1次全部检验,以后每6年进行l次全部检验(220k及以上电力系统每1~2年进行1次部分检验。

7.3 检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时,为防止损坏芯片,应注意如下问题:

7.3.1 微机继电保护屏(柜)应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用使用交流电源的电子仪器(如示波器、频率计等)测量电路参数时,电子仪器测量端子与电源侧应绝缘良好,仪器外壳应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7.3.2 检验中不宜用电烙铁,如必须用电烙铁,应使用专用电烙铁,并将电烙铁与保护屏(柜)在同一点接地。

7.3.3 用手接触芯片的管脚时,应有防止人身静电损坏集成电路芯片的措施。 7.3.4 只有断开直流电源后才允许插、拔插件。

7.3.5 拔芯片应用专用起拔器,插入芯片应注意芯片插入方向,插入芯片后应经第二人检验无误后,方可通电检验或使用。

7.3.6 测量绝缘电阻时,应拨出装有集成电路芯片的插件(光耦及电源插件除外)。

7.4 使用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发电厂、电业局(供电局)应配备微机型试验仪、记忆示波器等专用仪器、仪表。

7.5 装有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变电所、发电厂的试验电源,一次侧应为三角形接线,二次测应为三相四线制的星形接线,相电压为(100/1.732)V,容量不应小于 10kVA。

7.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现场检验应做以下几项内容: 7.6.1 测量绝缘;

7.6.2 检验逆变电源(拉合直流电流,直流电源缓慢上升、缓慢下降时逆变电源和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应能正常工作); 7.6.3 检验固化的程序是否正确;

7.6.4 检验数据采集系统的精度和平衡度; 7.6.5 检验开关量输入和输出回路; 7.6.6 检验定值单; 7.6.7 整组检验;

7.6.8 用一次电流及工作电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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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根据系统各母线处最大、最小阻抗,核对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的线性度能否满足系统的要求。特别应注意微机继电保护装置中电流变换器二次电阻、电流比例系数与微机继电保护装置线性度之间的关系。

7.8 检验所用仪器、仪表应由检验人员专人管理,特别应注意防潮、防震。仪器、仪表应保证误差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前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使用高级精密仪器一般应有人监护。

8 定值和程序管理

8.1 各网(省)调应根据DL/T 559—94的规定制定220~500kV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8.2 各电业局(供电局)应根据DL/T 584—95的规定制定35~110kV电网微机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原则。 8.3 对定值通知单规定如下:

8.3.1 现场微机继电保护装置定值的变更,应按定值通知单的要求执行,并依照规定日期完成。

如根据一次系统运行方式的变化,需要变更运行中保护装置的整定值时,应在定值通知单上说明。

在特殊情况急需改变保护装置定值时,由调度(值长)下令更改定值后,保护装置整定机构应于两天内补发新定值通知单。

8.3.2 对定值通知单的控制字宜给出具体数值。为了便于运行管理,各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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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CD-10210-5.9.2装置内部作业;5.9.3继电保护人员输入定值。5.10带高频保护的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如需停用直流电源,应在两侧高频保护装置停用后,才允许停直流电源。5.11若微机线路保护装置和收发信机均有远方起动回路,只能投人一套远方起动回路。5.12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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