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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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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重新开启。这种保护装置也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

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对于这样的一种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7.5.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7.5.2.1.1.4 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情况下,7.5.2.1.1.1和7.5.2.1.1.2要求仍有效。

7.5.2.1.1.5 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7.5.2.1.2 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

在使用人员的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揿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7.5.2.2 垂直滑动门

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

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 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 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o.3 m/s; 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

d)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7.5.2.3 其他型式的门

在采用其他型式的动力驱动门,如转门,当开门或关门有碰撞使用人员的危险时,应采用类似动力驱动滑动门规定的保护措施。 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7.6.1 局部照明

在层门附近,层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 1x,以便使用人员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区域(见0.2.5)。 7.6.2 “轿厢在此”指示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能知道轿厢是否在那里。为此应安装下列a)或b)之一:

a)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一个或几个透明视窗:

1)除用冲击摆试验外,均应满足7.2.3.1规定的机械强度; 2)最小厚度为6mm;

3)每个层门装玻璃的面积不得小于0.015m2,每个视窗的面积不得小于0.01m2;

4)宽度不小于60mm,且不大于150mm。对于宽度大于80mm的视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m。

b)一个发光的“轿厢在此”信号,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特定的楼层时燃亮。在轿厢停留在那里的时候,该信号应保持燃亮。 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7.7.1 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

在用机械方式驱动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 对剪切的保护

7.7.2.1 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

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 7.7.2.2 在下列区域内,允许开门运行:

a)在开锁区域内,在符合14.2.1.2的条件下,允许在相应的楼层高度处进行平层和再平层; b)在满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层站楼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于1.65m的区域内,进行轿厢的装卸货物操作,此外:

1)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在任何位置时均不得小于2 m;

2)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位置,必须有可能不经专门的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 锁紧和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应设置符合7.7.1要求的门锁装置,这个装置应有防止故意滥用的保护。 7.7.3.1 锁紧

轿厢运动前应将层门有效地锁紧在闭合位置上,但层门锁紧前,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层门锁紧必须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7.3.1.1 轿厢应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见图3。 (图略)

图3 锁紧元件示例

7.7.3.1.2 证实门扇锁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元件,应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应能防止误动作,必要时可以调节。 特殊情况:安装在潮湿或易爆环境中需要对上述危险作特殊保护的门锁装置,其连接只能是刚性的,

机械锁和电气安全装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只能通过故意损坏门锁装置才能被断开。 7.7.3.1.3 对铰链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门的垂直闭合边缘处。即使在门下垂时,也能保持正常。

7.7.3.1.4 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制造或金属加固。

7.7.3.1.5 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着开门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况下,不降低锁紧的效能。

7.7.3.1.6 在进行附录F(标准的附录)Fl规定的试验期间,门锁应能承受一个沿开门方向,并作用在锁高度处的最小为下述规定值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a)在滑动门的情况下为1000N;

b)在铰链门的情况下,在锁销上为3000N。

7.7.3.1.7 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锁紧动作。弹簧应在压缩下作用,应有导向,同时弹簧的结构应满足在开锁时弹簧不会被压并圈。

即使永久磁铁(或弹簧)失效,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

如果锁紧元件是通过永久磁铁的作用保持其锁紧位置,则一种简单的方法(如加热或冲击)不应使其失效。

7.7.3.1.8 门锁装置应有防护,以避免可能妨碍正常功能的积尘危险。 7.7.3.1.9 工作部件应易于检查,例如采用一块透明板以便观察。

7.7.3.1.10 当门锁触点放在盒中时,盒盖的螺钉应为不可脱落式的。在打开盒盖时,它们应仍留在盒或盖的孔中。

7.7.3.2 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均应能从外面借助于一个与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孔相配的钥匙将门开启。 这样的钥匙应只交给一个负责人员。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开锁后因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紧急开锁以后,门锁装置在层门闭合下,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开启,则应有一种装置(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7.7.3.3 门锁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F1要求验证。 7.7.4 证实层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7.7.4.1 每个层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它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7.7.2所提出的要求。

7.7.4.2 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倘若证实层门锁紧状态的装置是依赖层门的有效关闭,则该装置同时可作为证实层门闭合的装置。

7.7.4.3 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闭合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闭合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 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

7.7.5.1 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可能开动电梯。

7.7.5.2 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7.7.6.1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7.7.4.1或7.7.4.2要求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

b)若只锁紧一扇门,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

7.7.6.2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只锁紧一扇门,其条件是,这个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正常操作中,若电梯轿厢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在用电梯客流量所确定的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关闭。 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8.1 轿厢高度

8.1.1 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 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表1

8.2.2 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见15.5.3):

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D2h)作曳引检查;按D2j)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l)作缓冲器的检验。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8.2.3 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

a)按公式75/额定载重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 表2

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8.3.1 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

b)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c)通风孔。

8.3.2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轿厢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的总成也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的作用力。

8.3.2.1 轿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15mm。

8.3.2.2 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 在试验后,轿壁的安全性能应不受影响。

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8.3.2.3 玻璃轿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8.3.2.4 玻璃轿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8.3.2.5 轿顶应满足8.13的要求。

8.3.3 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产生有害或大量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制成。 8.4 护脚板

8.4.1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8.4.2 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 m。

8.4.3 对于采用对接操作的电梯(见14.2.1.5),其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应是在轿厢处于最高装卸位置时,延伸到层门地坎线以下不小于0.10m。 8.5 轿厢入口

轿厢的入口应装设轿门。 8.6 轿门

8.6.1 轿门应是无孔的。载货电梯除外,载货电梯可以采用向上开启的垂直滑动门,这种门可以是网状的或带孔的板状形式。网或板孔的尺寸,在水平方向不得大于10mm,垂直方向不得大于60mm。

8.6.2 除必要的间隙外,轿门关闭后应将轿厢的入口完全封闭。

8.6.3 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根据8.6.1制作的垂直滑动门除外。

8.6.4 对于铰链门,为防止其摆动到轿厢外面,应设撞击限位挡块。

8.6.5 如果层门有视窗[见7.6.2a)],则轿门也应设视窗。若轿门是自动门且当轿厢停在层站平层位置时,轿门保持在开启位置,则轿门可不设视窗。

设置的视窗应满足7.6.2a)的要求,当轿厢停在层站平层位置时,层门和轿门的视窗位置应对齐。

8.6.6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轿门的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应遵循7.4有关的规定。 8.6.7 机械强度

8.6.7.1 轿门处于关闭位置时,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在门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的面积上时,轿门应能: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试验期间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8.6.7.2 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8.6.7.3 玻璃门的固定件,应确保即使玻璃下沉时,也不会滑脱固定件。 8.6.7.4 玻璃门扇上应有下列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门重新开启。这种保护装置也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对于这样的一种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7.5.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7.5.2.1.1.4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情况下,7.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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