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 订
各项修订都定期地在《国际民航组织期刊》和每月出版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和视听培训教材目录增补》中公布,本出版物持有者应进行核查。以下篇幅供记录修订之用。
修订和勘误记录
修 订 编号 1-5 执行日期 换页日期 已编入本版 换页人 编号 勘 误 颁发日期 换页日期 换页人 精品
.
目 录
页 页
前言 ………………………………………………… (v
)
4.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尺寸 ……… 2
4.1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国际标准 …………………………………………… 1
4.2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1. 定义 ……………………………………………… 1 5.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 ………2. 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 ……… 1 6.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登记 ………3.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 ……… 2
7. 登记证 …………………………………………… 8. 识别牌 ……………………………………………3.1 总则………………………………………… 2 3.2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2 9. 后记 ………………………………………………
3.3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2
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
2
3 3 4 4
4
.
前言
历史背景
附件7包含了国际民航组织采纳的遵照公约第20条所规定的对标明所属国籍和登记标志表示的最低标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1944年)第37条的规定,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关于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并将其定为公约的附件7。这些标准于1949年7月1日起生效。这些标准是根据1946年3月和1947年2月分别召开的第一届和第二届适航专业会议的建议制定的。
表A说明随后几次修订的渊源、涉及的主要问题以及附件和修订在理事会通过、开始生效和开始实施的日期。
以下各个部分,每一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通
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公约予以遵守;在无法遵守的情况下,根据第38条,缔约国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征、形态、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对于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公约缔约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38条所规定的义务,该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包含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后,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除公约第38条规定的各国承担的义务外,各国还应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有关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差异。
资料公布 依照本附件规定的标准而提供的设备、服务和程序,其建立、撤销和变更,凡影响到航空器运行的,应按《附件15》的规定予以通知和生效。
各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附录包含单独组成的材料,但属于理事
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组成部分。 c) 定义 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术语,由于与
普通词典中的含义不同而不自明其义。定义本身没有独立地位,却是使用该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变化将会影响规定的内容。
d) 表格和数字 附加于或用于说明标准或建议
措施并构成有关的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具有相同的地位。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是根据理事会行动所作的历史性和解
释性的材料,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的解释。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下列组成部分构成,但并非每一附件均包括
精品
.
b) 引言 是解释性材料,列在附件各部分、章、
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 注 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
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事实情况或参考材料,但并不构成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
其应用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每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办法:标准用宋体字;注用楷体字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附件7中没有建议措施。
文字选择
本《附件》采用中、阿、英、法、俄、西六种文字。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标题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节、条。
要求各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字直接使用或译成其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表A. 附件7的修订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实施日期 1949年2月8日 1949年7月1日 1949年11月1日 1963年11月12日 1964年4月1日 1964年8月1日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1981年3月30日 1981年7月30日 1981年11月26日 2003年2月17日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修订 根据 内容
第一版
第一届(1946年)和第二届(1947年)适航专业会议 适航委员会第5次会议(1962年)
航行委员会研究(1967年)
1
(第二版)
2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和尺寸。
为“航空器”一词重下定义,因而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不应归类为航空器。
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的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的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的有关规定。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修改“直升机”的定义。
3
(第三版)
理事会研究(1969年)
4
(第四版) 5
(第五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1980年)及航空器噪音委员会会议(1979年) 航行委员会研究
航空器登记证的译文
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
.
国际标准
1. 定义
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中所用的下列名词具有下述的意义:
定翼机 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力获得升力的航空器。
直升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受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国际经营机构 公约第77条所设想的那种机构。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任何主要由于浮力而支持在
航空器 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参见表1“航空器分类”)。
飞船 由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空中的航空器。
扑翼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的翼面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旋翼机 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
气球 没有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共用标志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配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的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进行登记。
注:属于某国际经营机构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国籍进行登记者都用一样的共用标志。
共用标志登记当局 保持非国籍登记册或视情保持该登记册一部分、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进行登记的当局。
耐火材料 一种能够和钢一样或比钢更能抗热的材料,(当两者的尺寸都适合于特定用途时)。
滑翔机 一种非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自转旋翼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自由转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任何在飞行中主要从空气动
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登记国 航空器在其登记册上登记的国家。
2. 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
和登记标志
2.1 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须由一组字组成。 2.2 国籍或共用标志须在登记标志的前面。当登记标志的头一个字是字母时,它的前面须加一短划。
2.3 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4 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
注: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2.5 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是两者的组合,并且须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
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