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思想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在西方历史上首次提出矛盾律思想的人,在他之前曾有巴门尼德、柏拉图对矛盾律做过简单的陈述。亚里士多德认为“同一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这一矛盾律原理为最确实的原理,他认为这一原理是无可争辩的,是不证自明的。矛盾律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基本成形。他认为违反矛盾律将犯矛盾两可的错误,容易引起思维混乱。亚里士多德把矛盾律看成是一种逻辑规律,随着西方哲学史的不断发展,到了后来,矛盾律到莱布尼茨那里发展成了一种思维规律。亚氏首创矛盾律思想在西方哲学史上做出伟大贡献,他的思想对于我们当今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其中最主要的是他混同了逻辑矛盾与现实矛盾。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矛盾律;思维规律
自人类语言的诞生开始,逻辑思维也随之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被运用。逻辑思维的运用是全人类所共同的,其历史比逻辑学的历史长得多,逻辑学是人类长期运用逻辑思维的产物和总结。西方古典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无疑当属亚里士多德。他建立了西方逻辑史上第一个逻辑系统(主要是三段论法),是古典形式逻辑的创始人,被称为“逻辑学”之父。
任何一门学科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必然有其理论渊源和思想基础。
一、亚里士多德以前哲学家对矛盾律的理解
在逻辑学史上,最先提出矛盾律的是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在论述如何达到真理时,巴门尼德认为有两条途径:其中一条是“存在物是存在的,不可能不存在,这是确信的途径,因为它通向真理”。[1]另外,他还做过这样的论述,“它或者是永远存在,或者是根本不存在”,“或者它存在,或者它不存在。”[1]在逻辑论证方面,巴门尼德所断言,反存在的东西都存在,并且可能被思考,而不存在的东西都不存在,并且不能被思考。可以看到,巴门尼德已经涉及到矛盾律和排中律问题,并在论证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了这些规律。
在巴门尼德之后的柏拉图也对矛盾律做了一些猜想。例如,他说:“不可能又是又不是同一个东西。”[2]《智者篇》说:“通过考察一个人的言词,当他说一些事物存在,同时又说这些事物不存在时,很容易判明他的观点前后矛盾:“关于同一事的同一方面,同一关系上这“并蒂”的断定自相矛盾。”[3]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是在总结概括当时各门科学成果的基础上,吸收了前人的个别逻辑思想、逻辑学说和各种逻辑方法创建起来的。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仅逻辑学这一门学科就对后世产生重大而广泛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逻辑学是随着哲学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逻辑学是哲学的孩子。
亚里士多德顺应时代潮流创立了逻辑学,并首次系统地提出了三个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主要在《形而上学》卷四第三至第六章,卷十一的第五、第六章讨论以上内容。
二、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
亚里士多德首先指出,每一科属都各有其实是,而对于本体和数学研究中所成为公理<通则>的探索所得到的真理比各学科的真理更为确切无误,所以被世人公认并且通用。但世人应用他们只是各为满足自己的要求:为他们所研究的科属作证。这些通则是显然无误、无须怀疑的。如果有人对这样的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要做论辩,那么这些人就是缺乏分析能力,他们应该在专门进行研究之前先熟悉这些通则,不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做了如上引导后,亚里士多德又指出,唯有哲学家最精习于现存事物<现是>者也必然能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的原理。这一最确实的原理是万无一失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于其所不知),并且这样的言语并不是虚语,应该是为众所周知的。凡是为每一个有些理解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的原理当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显然,这样一个原理就是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一个。“现在让我们说明什么是这样一个最确实的原理。这原理是‘同一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4]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指出“同一情况”指的是“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事物”[5]亚氏还进一步强调该原理的确实性,“我们现在认为任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为这原理能自明为一切原理中最无可争论的原理。”[6]加入承认不必求证的原理应该是有的,那么人们不能另外举出别的原理比现在这一原理《矛盾律》更是不证自明了。如果有人要求证明这个原理,那只能说明他是缺乏教育又好辩的。并且这个原理是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的,因为要想完全证实这个原理,必须要找一个包涵它的最确实的原理。而对于这个最确实的原理,是找不
出比之更确实的原理的。
至此,矛盾律的表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已经初具雏形,他为矛盾律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同一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并指出它是一个最确定不易的原理,是最无可争辩、不证自明的。亚里士多德进一步阐明: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除了同义异词之外,必不可能。比如,我们称为“人”的,别人称为“非人”,但问题不在于它的称谓之是“人”或“非人”,而在它实际上究竟是什么”。[7]“人”与“非人”虽然属于异词,但若同指一物,这两个称谓也无分别。但亚氏指出这样的名称应指不同事物。他真正所在乎的是它实际上究竟指什么。这样亚氏就很明确地阐明这个原理的客观基础,指出不可矛盾是事实上的,而不是名称上的。虽然亚氏的整个哲学体系是二元论的,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他的同样也体现在逻辑规律学说,甚至整个逻辑学说中的唯物主义精神。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一书中对矛盾律进行了详细阐述,为了证明他的理论,他采用了多种方法论证,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语义方面的论证。亚里士多德根据语言有确定的意义来证明事物不能既如此,又不如此,来证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或判断)不能都是真的,也不能都是假的。
一个词语的联系词“是”与“不是”。谓词如“人”与“非人”,联系词与谓词联合起来,如“是人”与“是非人”,都各有确定的意义。根据这些词语的意义与定义,我们就不能说一个事物同时是人又不是人,我们就不能说一个事物同时既是如此又不是如此。定义表示事物的本质。根据人的定义——人是两足动物,如果一个事物是人,它就必然是两足动物,他就不可能又不是两足动物,不可能又不是人。
一个事物的本质,是这个事物必然的具有的属性。一个事物的偶性是这个事物可有可无的属性。因此,如果一个事物既是a又不是a,那么a就不是这个事物的本质,而是这个事物的偶性。反对者说一切事物都既是如此又不如此,他们将一切属性都降为偶性,而取消了本质。取消了本质,也就取消了实体。但是,偶性又必须依存于实体,因而实体与本质是不能取消的。
第二,逻辑方面的论证。由反对者的主张之真,就能推出反对者的主张之假。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反对者的赫拉克利特的主张—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或者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同时都真就能推出:所有命题都真;再能推出:与反对者的主张互相矛盾的那个命题为真。这就推出了反对者的主张是假的。他认为,由反对者阿那克萨戈拉的主张——万物互相混杂,或者,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都假,就能推出:所有命题都假;再能推出:反对者的主张本身也是假的。
赫拉克利特主张: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因而否认了矛盾律。亚里士多德认为,由赫拉克利特这个主张必然导致所有命题(或判断)都是真的这个结论。因为,肯定命题(或判断)是断定:事物如此,而否定命题(或判断)是断定:事物不是如此,如果事物既如此又不如此,那么,一切肯定命题(或判断)与一切否定命题(或判断)就都是真的了。任何一个命题(或判断)是真的,总或者是肯定命题(或判断),或者是否定命题(或判断)。既然一切肯定命题(或判断)与一切否定命题(或判断)就是真的了。
如果一切命题(或判断)都是真的,那么,与“所有命题(或判断)都是真的”相矛盾或反对的命题(或判断)也应当是真的。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或判断)P与非P说,如果非P是真的,那么P就是假的。因此,既然与“所有命题(或判断)都是真的”相矛盾的那个命题(或判断)是真的,那么,“所有命题(或判断)都是真的”这个命题(或判断)就是假的了。如果说一切命题(或判断)都是真的,那么,“一切命题(或判断)都是假的”也是一个命题(或判断),因而也应当是真的了;如果说,一切命题(或判断)都是假的,那么,“一切命题(或判断)都是假的”也是一个命题,因而也应该是假的了。
亚里士多德认为:如果赫拉克利特的断定“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既是如此又不如此”是真的,那么,就要导致这个断定本身是假的,因为,“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既是如此又不如此”这个命题(或判断)是由一个肯定命题(或判断)与一个否定命题(或判断)组成的。赫拉克利特的断定是认为肯定命题(或判断)并不比一个否定命题(或判断)更为真实些。既然如此,那么,赫拉克利特的主张“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就并不比相反的断定“事物不是既如此又不如此”更为真实些。既然如此,赫拉克利特的主张“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就并不比相反的断定“事物不是既如此又不如此”更为真实些。
第三,事实方面的论证。亚里士多德指出,假如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万
物就混同为一了,因为,如果事物a是非a,那么事物a就更应当如此。根据“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这个原则,事物a就又当是b。任何事物就都是任何事物,千差万别的事物就不存在了!他指出,这个结论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假如千差万别的都混同为一,人们就不应该对事物有所选择了。但是,人们与反对者自己的行动证明,他们对事物却是有所选择的。
普罗泰哥拉斯认为,事物对每个人的显现都是真实的,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指出,普罗泰哥拉斯这个主张与“事物既是如此又不如此”这个主张是出于同一根源的。这两个主张是同真同假的。
以上是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律矛盾律论证的分类,具体到文本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下面的几种论证:第一论证“两可”之说使一切属性皆成偶然,一切偶然属性成为无尽系列。第二论证,若相反叙述均属真实,万物将归混淆。第三论证否认矛盾律也需反对排中律。第四论证,假如部分的否定矛盾律,这就得承认“除外”条例。第五到第六论证经验常显示常人有些判明能力。第七论证,否认矛盾律万物将无差别。
矛盾律是亚里士多德系统论证的逻辑规律之一,它曾在历史上占有重要的位置。违反矛盾律将会使思维模糊,犯矛盾两可的错误。如我们假设对于同一主题,在同一时间内所有相反说明都是对的,显然一切事物必将混一,一切没有分别,真假混同,实际上不能说出也不会说出能令人明了的事物,因为“是”与“不是”对一切事物不做判断,混混沌沌,若有所思,若无所思,这样的人与草木是没有什么分别的。
实际上,“凡主张这样理论<矛盾两可>的人以及任何其它的人实际上都没有的站在这一立场”。[8]如果一个人要去麦加拉,他就不能在留在家里,上路的时候,他不走入一口深井或走上一个悬崖。每一个人的行动没有不是在趋吉<想着某些事物>而避凶<免于另一些事物>。这是因为他不将一切事物等量齐观。若既是“是”又“不是”,那么他就得将一切等量齐观了。
亚里士多德同时还指明在事物的性质上,仍还有过与不及的差别存在,并说明误差将小而离真实也近些。多具备一些事物的性质,是较接近于那事物,这种情况不影响事物的如是或不如是。
如上所述,在古希腊时期,巴门尼德、柏拉图对矛盾律的认识仍处于猜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