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顷;三等地也是平均每年减少570公顷,通过实施一系列地力培肥措施,从XX年的12248.6公顷减少到XX年的6547.8公顷;四等地多分布在山的上部或顶部坡度较陡的地区,土壤土层薄,全为轮歇地和烂泡田,由于所处环境条件恶劣,加之耕作粗放,单产较低,是广种薄收之地,现在已经全部退耕还林还草了。
二、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耕地质量保护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重视不够
耕地质量是农业生产能力的基础和核心。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是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解决当前矛盾和促进长远发展的结合点,是抵御农业自然风险和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土地产出率和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此,各级政府虽然很重视,农民群众也有认识,但在实践中往往停留在口头上,缺少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导致普遍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产出轻投入,重使用轻建设等问题。 2.投入不足
一是近年涉及到耕地质量建设的国家投入主要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但资金投入额度小,只能采取“撒芝麻盐”
的方式,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按现在每年只有几百万元的国家投入,每年最多只能改造3500亩,以这样的改造速度,我县现有的15.49万亩中低产田还需改造44年之久。二是近年涉及耕地质量监测方面的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实际工作需求,县级土肥管理部门现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土壤理化分析,根本不具备应有的耕地质量监测手段。三是国家在田间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不足,地方财政能力有限,我县各类田间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的局面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排水沟渠不畅,田间工程不配套,旱田水井和灌溉设施难以满足干旱年份抗旱需要,遇有洪、涝、旱灾害,水利工程难以发挥作用,农业生产仍是靠天吃饭。 3.综合措施难以实施
国家农业部提出要在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实施“沃土工程”,目的是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但都是单一的项目,只是借助工程措施改造中低产田,对耕地内在的质量建设,难以提出明确目标。特别是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耕地质量监测、农田污染防治等工作,国家没有必要投入,难以在面上推开,全县每年近2万吨的秸秆资源一直闲置浪费得不到有效利用。
4.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耕地质量建设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
部门,但农业部门在耕地质量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方面实际权限极其弱化。在项目规划、资金调配、工程实施等具体工作中,各部门之间有机协调和配合、资金整合不够,责、权、利分离,使有限的资金未能投入到耕地质量建设的关键环节,造成耕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我们不仅在地力和田间基础建设上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在耕地环境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也比较薄弱,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药、化肥的盲目投入,农业的点源、面源污染日趋严重,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随意排放、城市垃圾和废弃物大量向农田倾倒、过度施用农药和化肥、畜禽粪便到处堆放、大量使用非降解农膜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耕地质量明显下降。XX年我县化肥施用量6381吨,施用强度243.6公斤/公顷,而且氮肥的利用率仅为30-50%,磷肥的利用率仅为10-20%,钾肥利用率仅为30-50%,剩余的养份都残留在耕地中。农药使用量为230吨,使用强度为8.78公斤/公顷,利用率仅为30%,耕层农药残毒含量越来越高。全县农膜使用量1000吨,而每年回收农膜仅440吨,回收率只有44%,56%的残留农膜成为白色污染源。 5.缺少法制保障
一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耕地质量保护法律,省市两级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规条例。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存有一定缺
陷,《土地管理法》只是对我国土地总体规划、利用、保护和审批等进行原则性的规范,没有全面系统地涵盖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内容。开垦费只用于耕地开发,未能将“耕地质量建设”纳入其范畴,导致耕地质量建设难以实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赋予了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在耕地质量管理与建设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但没有同时赋予农业部门对破坏耕地质量行为的处罚权,责权严重分离,使农业主管部门难以履行分散在各部法律中赋予的职责和权利。三是对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缺乏奖惩措施,现行法律法规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责任人应当怎么做,没有制定对耕地保护做出贡献者的奖励政策和破坏耕地质量者的处罚条款,缺乏强制性的具体措施。
三、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管理的建议
我县是粮食主产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对粮食安全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农田生态变劣、耕地质量下降的局面,确保耕地的永续利用和生产力的稳步提高,达到农田生态环境与效益的和谐统一,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1.完善耕地质量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应加快立法步伐,尽早
颁布《云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必要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把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2.明确耕地质量保护和管理责任
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是依法进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强化政府在耕地质量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二是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中长期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与调整,应事先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据初审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行审批。三是农村基层和组织各负其责。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管理,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改善耕作条件。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四是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采用有利于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的耕作技术,科学合理施肥,积造农家肥,增施有机肥。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降低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量。要保证耕地灌溉用水符合国家农业用水质量标准。五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