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2012 北京工业大学本科辅修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2012
为满足社会对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发挥学校多学科的优 势,尊重选择,发挥特长,培养具有多学科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 学校决定增设辅修专业、双学位两种学习模式,供学有余力的本科 学生选修,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与双学位辅修专业与双学位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第一条辅修专业是指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专业类修读 学校提供的可以辅修的另一专业,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 分,成绩合格,可以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后取得辅修专业结业 证书。
第二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和专业 课组成,一般应设置 20-25 个学分,在 3-4 个学期内完成。 第三条双学位是指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修读 学校提供的可以学习的另一专业(如主修工学门类中的某一专业, 修读管理学门类中某一专业),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 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以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证书后取得第二个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双学位教学计划由双学位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专 业课、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组成,一般应设置 50-55 个学 分,在 4-5 个学期内完成。
第五条开设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的学院应根据专业基本要 求和特点,对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定涵盖该专业 主干课程的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的教学计划,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 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同一专业内双学位教学计划应包含辅修专业教学计 划。学生可以直接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也可以在学习辅修
专业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继续修读双学位。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 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学习成绩较好并学有余力;符合辅修专业、 双学位开设学院提出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首次申请时间为第三学期。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设学 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并公布录取信息。录取学生即可参加相关 专业的网上选课,并从第四学期开始修读。第二次申请时间为第五 学期。
第三章教学安排与学籍管理教学安排与学籍管理教学安排与学籍管理 第九条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日常教学教务管理主要由开设学 院负责。各学院根据学生人数自行确定辅修专业、双学位的教学组 织形式。学生人数少于 20 人的,可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大 于(含)20 人的,应单独开班。单独开班的专业,理论课安排在周 末或平时的晚上进行,实践环节原则上安排在假期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原则上安排在第七至第八学期完成。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选定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 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 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列入学 生个人成绩单,但不计入学分通过率和加权平均分计算。辅修专业、 双学位关于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记载等学籍管理规定与主修专 业的相同。
第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 的学习。受到试读警告者,学校暂时冻结其辅修专业、双学位学习 资格直至试读警告取消;受到记过以上(含)处分者,学校取消其 辅修专业、双学位学习资格。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
的,其所获得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充抵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 修课或专业任选课的学分。
学生因故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的,若其已 修读完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可申请颁发辅修专业结 业证书;多余学分也可充抵主修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或专业任选 课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在其他“211”高校修读的满足我校辅修专业或 双学位要求的课程学分,凭对方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经我 校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冲抵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学习年限与证书管理学习年限与证书管理学习年限与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建筑学、城市
规划专业 7 年,其他专业 6 年)内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 若毕业时尚未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至 最长修业年限内以旁听形式修读所缺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经开设学院初审,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 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核)。
第十七条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暂不授予辅修专业 结业证书;主修专业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暂不授予双学位证书。 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或者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后,再补发相应证书。
第五章收费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学生辅修专业、双学位修读的课程适当收 取费用,作为辅修专业、双学位办学成本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参加辅修专业或双学位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 退出,或未能取得所修学分,其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 2011 级及以后的本科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