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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备考辅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辅导十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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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辅导十

第十三讲 办理民事诉讼事务(五) 十二、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1、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一,程序的非诉讼性 第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第三,审查过程的简捷性 第四,程序适用的选择性 第五,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 3、督促程序的意义 有利于人民法院以快捷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请求给付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了履行期限 第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支付令申请的管辖和受理 第一,管辖 支付令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审查为程序上的审查,不是实体上的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3、支付令的申请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到支付令发出前,债权人有权请求撤回申请。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1、对申请的审查 第一,审查债权的根据 第二,审查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否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债权的数额是否明确等 2、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经过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已经达到履行期限,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的,应在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四)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支付令即为生效。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具有确定力与执行力。 (五)债务人的异议 1、债务人异议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债务人不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法院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 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只限于形式意义上的审查。 3、债务人异议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六)督促程序的终结 督促程序在下列情况下终结: 1)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动终结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十三、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及适用范围 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其特点为: 1)依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无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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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实务辅导十三第十三讲办理民事诉讼事务(五)十二、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1、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2、督促程序的特点第一,程序的非诉讼性第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第三,审查过程的简捷性第四,程序适用的选择性第五,支付令的附期限、附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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