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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烧结工程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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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本条是对烟气净化系统与主工艺系统同步运行的规定。主工艺系统(烧结系统)排放的工艺烟气含有多种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不得向大气中排放,因此主工艺系统运行时烟气净化系统必须同步运行,当烟气净化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时,主工艺系统也必须停止运行。

5.6.6 本条规定了对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实施在线监测,以确保污染物不会超标准排放。本条规定中的主烟囱是指烧结烟气净化设施后的烟囱,烟囱高度要根据烟囱出口处的风速、烟气温度和流速、污染物着地浓度限值计算。

5.6.7 本条规定了烧结烟气和冷却废气净化系统收集的粉尘要回收利用。烧结机主电除尘器收集的部分粉尘可能含有碱金属和重金属,不能在工艺中循环利用,要妥善处置,不能引起二次污染。

5.6.8 本条是对烟气净化装置安装的要求。含有多污染物的烟气在经过净化装置和烟气管道时,不能产生泄漏污染环境,因此需要做气密性检查。

5.6.9 本条规定了烟气净化系统废弃物的处置要求。烟气净化系统在运行时必然会产生一些固体废弃物和废水,如石灰石半干法产生的亚硫酸氢钙、亚硫酸钙和石膏,海水法产生的含盐废水,活性炭工艺产生的少量废水等。这些废弃物很难在烧结厂回收利用,因此要统一回收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6.1.1 本条规定新建和改扩建烧结工程应采用烧结矿整粒并分出铺底料工艺。烧结矿强度低,如果不进行整粒,大量粉末进入高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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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恶化料柱透气性,造成高炉炉况不顺。据测定,没有采用铺底料的老烧结机,机头除尘器前的烟气含尘浓度高达2g/m3-5g/m3,而采用铺底料的烟气含尘浓度只有0.5g/m3-1.Og/m3;采用铺底料后,混合料可以充分烧透,从而提高烧结矿质量,减少炉箅条消耗,延长主抽风机转子和主除尘系统使用寿命;烧结矿整粒后,成品烧结矿粒度均匀,粉末少。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并提高烧结矿产品质量,新建,改、扩建的烧结机都必须采用烧结矿整粒与分出铺底料工艺。

6.1.2 本条规定了产品含粉率的具体指标。

6.2.1 本条规定了确定烧结矿整粒流程的原则。以前我国很多烧结机都采用烧结矿冷破碎和四次筛分的流程。由于我国高炉栈桥下大块烧结矿很少,有的厂把双齿辊破碎机间隙调大,使其不起作用,有的干脆拆除不用。此后,新建和改扩建的大中型烧结机一般都不用冷破碎设备,仅设三段冷筛分工艺。上述两种流程能够较合理地控制烧结矿上、下限粒度和铺底料粒度,成品粉末少、检修方便、布置整齐,是一个较好的流程。而很多烧结机,采用的是其改良型,即先分出小粒度的烧结矿进三次筛分。总之,当烧结饼中50mm以上粒级含量小于10%时,不宜采用烧结矿冷破碎设备,仅设三段冷筛分工艺,最终成品烧结矿粒度要满足高炉要求,同时在布置整粒系统时还要考虑可用场地这一因素。

6.2.2 目前使用的烧结矿筛分设备有筛板式振动筛和棒条式振动筛,其筛板和棒条都是易损件。为了保证筛分效果和工厂作业率,要配备一个备用筛分系列或者备用筛。采用旁通系统时,待筛分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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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完后要将未经整粒的烧结矿重新返回筛分系统。

6.2.3 本条规定了烧结内部返矿循环使用。

6.3.1 本条规定了烧结厂产量的界定方法。成品烧结矿产量是指经过整粒后出厂(粒度大于5mm)的烧结矿量,由于筛分机效率不可能达到100%,因此出厂烧结矿允许最大含粉率为5%。

6.3.2 本条规定了产品的取样检验。取样频率可根据需要自行考虑。

6.3.3 本条规定了成品烧结矿的质量指标,引用《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GB50427-2015第4.1.3条。

6.3.4 本条规定了成品烧结矿的储运。由于烧结工序与炼铁工序作业率的差异以及生产协调等因素,烧结矿要在烧结厂储存,储存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

7.1.1、7.1.2 此2条分别规定了烧结工程的基础生活设施,以保证现场人员的人身健康。

7.1.3 本条规定了烧结工程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它是实现主工艺系统功能和性能的保障。

7.2.1 本条规定了烧结厂物料的计量。

7.2.2 本条规定了烧结工程能源介质的计量。能源计量要实时、准确、可靠,计量数据要传送到能源管理系统以实现全厂能源集中管理与监控。

7.2.3 本条规定了烧结余热回收系统能源单独计量的要求,以方便对余热回收效率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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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本条规定了物料、能源介质计量的基础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增加计量项目。

7.2.5 本条规定了计量仪器的选择、校准和修正,以保证计量精确。

7.2.6 本条是对计量装置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7.3.1 本条规定了烧结工程需要定时检化验的物料种类。 7.3.2 本条规定了成品烧结矿检化验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细化每一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合理的取样地点、取样频率,烧结厂不具备冶金性能检测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检测。

7.3.3 本条规定了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的分析项目。燃料元素分析项目包括C、H、O、N、S、水分、灰分,固体燃料工业分析项目包括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等,气体燃料成分分析项目有CO、H2、CH4、C2H2、H2S、CO2、SO2、O2、N2等。

7.3.4 烧结原燃料和成品烧结矿检化验标准主要包括取样、制样、物理检测、化学分析、冶金性能检测和试验设备及仪器仪表等这6个方面,如:铁矿石(烧结矿、球团矿)物理试验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GB10122),铁矿石-取样和制样方法(GB/T10322.1),烧结矿和球团矿转鼓强度的测定方法(GB8209),试验筛(GB/T6003),铁矿石-水分含量的测定-重量法(GB/T6730.2)等。

7.3.5 检测和分析的数据与工厂控制系统实时通信,可以使生产操作人员及时了解原燃料情况和产品质量情况。当出现原燃料变化或产品质量下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调整措施;此外,工厂采用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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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系统时也必须取得实时的检化验数据。

7.4.1 本条是对环境除尘系统设置、性能和效果的具体要求。 7.4.2 本条是对除尘系统及其管道配置的要求。除尘系统靠近产尘点设置有利于增强除尘效果、缩短除尘管道;除尘系统阻力损失应包括管道沿程阻力和局部阻力、除尘设备自身的阻力等,确定系统阻力时应保证除尘罩内的负压,避免粉尘外溢。

7.4.3 本条是建筑物对机械通风的规定。地下翻车机室、地下受料槽、地下通廊等地下建筑要设置机械通风;变压器室、电气室、柴油发电机室、油脂储存间、封闭的润滑站等有防火要求的房间,要配备事故机械通风装置;采用热水或蒸汽预热烧结混合料的封闭或半封闭式通廊、生石灰消化间等有大量蒸汽的区域要设置屋顶机械通风。机械通风可根据需要采用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排风、自然补风等形式。

7.4.4 本条是对设置空调的规定。计算空调制冷或制热能力时要考虑房间容积、全年最低/最高温度、外墙保温材料、房间内设备的放热量等因素。

7.5.1 本条是对设置给水和排水系统的规定,生产给水系统应与消防给水系统分开,生产给水系统应根据用户压力要求不同分别设置,以节约电耗.

7.5.2 本条规定了给水水量和水质的确定原则。生活给水系统应保证水质符合生活用水的要求。

7.5.3 本条是对生产循环水的规定,循环水系统可根据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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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烧结工程 - 图文

5.6.5本条是对烟气净化系统与主工艺系统同步运行的规定。主工艺系统(烧结系统)排放的工艺烟气含有多种污染物,未经净化处理不得向大气中排放,因此主工艺系统运行时烟气净化系统必须同步运行,当烟气净化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时,主工艺系统也必须停止运行。5.6.6本条规定了对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实施在线监测,以确保污染物不会超标准排放。本条规定中的主烟囱是指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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