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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对于合议制度的
充实,完善是否有促进作用
篇一: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 公开合议庭意见的现实可能性
现今,在判决书上载明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是时下一些法院已经推行或即将推行的一项改革。但是,这却是与我国现行的“评议秘密原则”相背离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但是笔录是不进行对外公开的,这样民众就无法了解审判人员每个人的真实意思。
众所周知,我国的审判人员包括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虽说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但也难以保证陪审员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往往会导致陪而不审,使之流于形式。这也是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的缺点之一。比如说在一些基层法院中,审判人员缺失,为了更快的结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成本,只是法官一人独自断案。如果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那么就要求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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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人员都必须吃透案情,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性。 其次,合议庭评议案件秘密进行不利于法官的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法官对法院领导、审判长等马首是瞻,对他们的意见言听计从,这就使得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使得司法腐败分子获得了渔利的机会。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有利于实现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民主性。法官独立能够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为公正判案提供必要的前提。每个审判人员都必定会竭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公开判决理由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世界文明各国的法律大都要求公开审判理由。欧洲委员会层反复声明,判决没有载明理由可能表明侵犯了公平、公正审理之保障。因此,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我国民诉法发展的趋向。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逐步推行这一改革。 首先,评议秘密原则应该只限定在评议过程中,法官的个别意见应当公开。通过对评议过程的保密,确保法官不受干扰、毫无顾虑的进行讨论,但这与结果的公开并不是矛盾的。
其次,要将法官的不同意见放在判决书的附录。这种做法避免了与判决书正文的直面冲突,既保证了判决书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审判的公开性。
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都有其局限性。我们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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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制度的利弊,推行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制度,使合议庭做到既合又议。
篇二: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合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兼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内容提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能动司法语境下,合议庭作为能动司法实现的重要载体,更应当从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关系的定位,合议庭内部工作运行机制,合议庭审判长选任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庭监督制约机制等全面完善我国的合议制度。
关键词:能动司法合议庭合议制度 全文共9895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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