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
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8]296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8.12.26 【实施日期】2008.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26日 银办发[2008]29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实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文印发),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 1 / 3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结合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纸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保存的各种档案资料,是集中采购活动的原始信息记录,是人民银行档案全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范围。各单位要保证这些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四条 集中采购项目档案在移交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前,由各单位集中采购办公室或集中采购部门负责管理,移交后由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 3
第二章 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最终用户的采购需求表等采购需求文件。 (二)采购管理部门的采购意见批示。
(三)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各种采购组织文件。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各种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五)最终用户对谈判文件的确认材料。 (六)专家抽取结果表。 (七)评审会议邀请函。 (八)评审会议人员签到表。 (九)文件签收登记表。
(十)开标记录表、开标一览表(仅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 (十一)评审人员声明书。
(十二)评分细则等评审指导文件。 (十三)谈判响应文件初审登记表。
(十四)评分登记表、评分汇总表(仅适用于招标采购项目)。 (十五)评审人员、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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