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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对象为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
第一章 述职报告内容
第四条 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向管理处进行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度落实情况
落实本部门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情况、管理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与执行情况、部门安全工作组织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情况、接受管理处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等。 (二)安全保障情况
员工的安全管理情况、定期对本部门作业环境及生产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情况、安全档案及台帐的健全情况、部门生产经营场所及员工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情况、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等。 (三)安全宣传、培训情况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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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教育普及率、新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率、员工持证上岗情况等。 (四)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活动组织情况、隐患整改并上报情况、定期检查整改情况、整治的隐患在整改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内完成情况、隐患建档制度落实情况等。
(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救援组织情况、管理处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已发生的有责事故的情况、事故信息建档情况等。
第五条 述职报告内容应实事求是,正视工作中的矛盾和不足,找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二章 述职报告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述职于每年年终进行,述职时间为每年一月中旬,具体时间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的,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完毕之后,由管理处指定时间进行述职报告。
第六条 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向管理处进行安全生产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安全生产述职不得缺席或推迟。在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述职义务的情况下,由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另行安排专人述职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 对于存在瑕疵及不完整的述职报告,由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直接、主要负责人在线期内修改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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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测评及奖惩
第八条 管理处组织测评小组对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测评小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组成,经管理处同意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测评人员。
第九条 测评选择共同评议方式进行,同时形成的评议意见当场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评议意见无法现场反馈的,可在述职结束3日内完成。 第十条 述职评价依据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所提交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条款进行。
第十一条 述职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较差五个档次。按不同层级基于相应奖、惩。具体细则参照《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办法(试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述职报告将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档案文字材料需进行适当保存。
第十三条 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处负责解释。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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