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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之付汇证明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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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个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

五、对于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时,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对于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或协议免税待遇的外国公司,由申请人选择的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对于经营多条船舶运输航线的,其他业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核确认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和《居民身份证明》,对申请人出示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加盖本局公章及加注日期并留存一份,同时留存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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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申请人支付运费时,提交上述加盖公章及加注日期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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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存根)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的 合同,已于 年 月 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元 。

年 月 日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骑缝章)

编号: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售付汇专用)

银行(外汇管理局):

公司与我国 公司签订 合同或协议(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为(币种) 元。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就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币种) 元向我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元(税票号: )。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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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编号:

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

(售付汇专用)

纳税人名称: 支付人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

免税文件号: 主管税务局:(盖章)

序号 日期 项目 当期售付汇金额 累计金额 银行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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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约定的金额,合同无约定总金额的,填写 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如入门费+3%);

2、主管税务局(盖章)栏目,由出具免税文件的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填写的合同总金额及售付汇金额是否合理后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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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税收之付汇证明国税局

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个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五、对于外国船舶运输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时,提交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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