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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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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

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内农牧质发[2013]10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3﹞10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海拉尔、大兴安岭、兴安盟、乌拉盖农牧场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各盟市和旗县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和农业部有关检测机构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结合我区基层检测机构建设的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各检测机构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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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发挥好各级检测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农质发〔2010〕10号)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抽样检验信息通报管理办法(试行)》(食安办〔2012〕28号),结合我区检测机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管理及人员要求、量化考核和实验室机构考核及资质认定、信息报送与发布、运行保障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所辖盟市、旗县区(场)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是指各盟市、旗县区(场)级检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对辖区内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的农畜产品进行的农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中的农兽药残留、违禁物、重金属和病源微生物等进行快速检测以及定性、定量分析工作。 2 / 4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各级检测机构按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改造)检测机构,并按照要求履行各自的检测职责。

盟市级以定性确证和定量检测为主;能够满足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主导农畜产品、农牧业投入品及农牧业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管相关检测需要;检测限能满足国家相应参数的限量标准要求。

旗县级以现场快速检测为主,兼顾主要污染物和重要禁、限用农兽渔药的定量检测;具备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流动检测的能力;年检测样品量应能满足本行政区域内主导农畜产品、农牧业投入品及农牧业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管基本需要,检测限能满足相应参数国家限量标准要求。

第五条 完成主管部门下达和自行制定的检测计划和任务,按照要求向有关部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完成突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需要检测的项目和任务,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检测结果。

第三章 管理及人员要求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检测机构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按照建设时限和批复内容监督各项目单位的具体实施。 自治区农牧业厅及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检测机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评审和立项批复。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初步设计报告的论证评审和批复,并负责项目实施的全程 3 / 4

跟踪。自治区农牧业厅和发改委组成联合验收组对检测机构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各盟市农牧业局负责辖区内检测机构建设的申报、督促检查、初步验收、日常管理,并掌握量化考核涉及的第一手资料。

第七条 按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机构相应的建设标准要求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各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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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内农牧质发[2013]104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3.04.28【实施日期】2013.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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