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正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调整并公布。 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行政机关监管、行业协会规范、职工群治理。 众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设备、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设备、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 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公布。 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3ohfz1lixw7zlrl1bkfq6d7jn4l8uv0137q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