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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电池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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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电池包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电池包装检验的要求、抽样、样品预处理、检验鉴定及判定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以海运方式出口的危险货物蓄电池和锂电池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0370.1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 037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8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6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SN/T 0370.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池组 battery

是指以固定方式将电路连接在一起的一个或多个电池,包括外壳、终端(极)和标记。 3.2

电池 cell

电池是指单一的封闭电化学装置(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两个电极之间存在电位差。在本标准中,如果封闭的电化学装置符合“电池”的定义,即为“电池”而不是“电池组”。 3.3

蓄电池 secondary cells

能将所获得电能以化学能的形式贮存并将化学能转变为电能的一种电化学装置,包括装有酸液的湿式蓄电池(UN2794)、装有碱液的湿式蓄电池(UN2794)、含有固态氢氧化钾干式蓄电池(UN3028)、密封的湿式蓄电池(UN2800)。 3.4

1

锂电池 lithium cells

电池、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凡含有任何形式锂者。 4 要求

4.1 蓄电池(组)包装要求

4.1.1 对装有酸液的湿式蓄电池(组)(UN2794)、装有碱液的湿式蓄电池(组)(UN2794)和含有固态氢氧化钾干式蓄电池(组)(UN3028),允许使用硬外容器、木板条箱或托盘,但须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8修订版,以下简称“《规章范本》”)第4.1章中第 4.1.1(4.1.1.3除外)和4.1.3条的一般规定;如果货盘贴有适当的标记和标签,电池(组)不需要单个地作标记和贴标签;旧蓄电池(组)可松散地放在能够盛装任何游离液体的不锈钢或塑料电池箱中运输;电池(组)必须有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堆叠的电池(组)必须用一层不导电的材料隔开,分层适当固定好。电池(组)电极不得支承其他叠加电池的重量;电池(组)必须包装好或固定好,防止意外移动;对UN3028,只能运输含干燥氢氧化钾但未激活的电池。

4.1.2 对密封的湿式蓄电池(组)(UN2800),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蓄电池(组)如果能够符合《规章范本》第3章第3.1.1条第238项的要求,不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限制。

b)蓄电池(组)应放在适当的外容器中,容器应符合《规章范本》第4.1章第4.1.1.1、4.1.1.2、4.1.1.4、4.1.1.8和4.1.3条的规定,其设计应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第6.1.4条的结构要求。使用的外容器应采用适当材料制造,相对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而言,有足够的强度和相应的设计。容器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电池(组)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意外泄漏。电池(组)应加以保护以防在容器内发生短路。 4.2 锂电池(组)包装要求

4.2.1 交付运输的锂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规章范本》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电池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1g。对于锂离子电池,瓦特—小时的额定值不

超过20W?h。

b)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2g,对于锂离子电池组,瓦特—小时的额定

值不超过100W?h。受本条限制的锂离子电池组,应在外壳上标明瓦特—小时的额定值,2009年1月1日前制造的锂离子电池除外。

c) 每个电池(组)都均符合本标准第4.2.2.1和4.2.2.5条的规定。

d) 电池(组),除安装在设备上的之外,应使用内容器包装,将电池(组)完全包裹。应保护电

池(组)防止发生短路。这包括防止在同一容器内与导电材料接触,导致发生短路。内容器应放在符合《规章范本》第4章第4.1.1.1、4.1.1.2和4.1.1.5条规定的坚实外容器内。 e)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组),应防止受到损害和发生短路,设备应配备防止发生意外启动的有效装置。本条要求不适用于特意在运输过程中工作的装置(无线电射频识别、手表、感应器等),且不会引起有危险的热生成的情况。当锂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时,设备应使用坚实的外容器包装,容器的制造应采用足够强度的适当材料,设计也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装电池组的设备对之已有相当的保护。

f) 每个包件都应按《规章范本》第5章第5.2.1.9条的要求,做上相应的锂电池组标记(详见附录A);本条要求不适用于包件内只有安装在设备上(包括电路板上)的纽扣电池;以及包件内只有不超过四个

2

安装在设备上的电池或两个电池组,每批货物的包件不超过两个的情况。《规章范本》第3.1章第3.3.1条特殊规定188中有关标记的规定,可继续适用至2018年12月31日。

g) 除安装在设备上的锂电池组外,每个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1.2m 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组)受损,不使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互相接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

h) 除非锂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上或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否则包件总重不应超过30kg。

4.2.2 电池(组)、安装在设备中的电池(组),或与设备一起包装的电池(组),凡含有任何形式锂者,应酌情划为联合国编号UN3090、UN3091、UN3480或UN3481。电池(组)如符合下列要求,可按相应联合国编号对应的要求运输:

a)经过证实,每个电池(组)的型号均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6修订版,以下简称“《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38.3节各项试验的要求。只达到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修订版要求的电池(组)设计型号将不再有效;然而若该电池(组)型号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修订版第38.3节修订1或任何适用的后续修订的要求,可继续提交运输,除非《规章范本》另有规定;2003年7月1日前按相关设计型号生产的电池(组),如果其所有其他适用要求都得到满足的话,也可继续提交运输;

b)每一电池(组)都装有安全排气装置,或在设计上能防止在正常运输中难免发生的条件下骤然破裂;

c)每一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装置; d)每个包含多个并联电池或电池系列的电池组,都装有防止反向电流造成危险所需的有效装置(例如二极管、保险丝等);

e)电池(组)的制造必须有高质量的管理方案保证,包括: 1)设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责任说明;

2)相关的检查和试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使用的程序作业说明;

3)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的相关活动;

4)质量记录,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校准数据和证书等。应保存试验数据,在主管部门要求时提

供;

5)管理审查,确保质量管理方案的有效运作; 6)文件控制和修订程序;

7)对不符合上文(a)中所述试验型号的电池(组),采取控制措施; 8)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方案和资格审查程序;和 9)确保最后产品没有损坏的程序。

f)可以接受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方案,不要求第三方开具证书,但本标准4.2.2.5条a)至i)中所列的程序应作适当记录并可跟踪查询。应预备一份质量管理方案,在如主管部门索要时提供。

4.2.3 锂电池(组)使用的标签应是9A号式样(见附录B.2.2)。第九类标签(第9号式样,见附录B.2.1)可继续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4.2.4 锂电池(组)允许使用下列容器,但应符合《规章范本》第4.1章第4.1.1和4.1.3条的一般规定,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电池(组)因在容器中的移动或位置变化而造成损坏,容器应符合Ⅱ类包装的性能水平:

a) 桶(1A2、1B2、1N2、1H2、1D、1G);

b) 箱(4A、4B、4N、4C1、4C2、4D、4F、4G、4H1、4H2); c) 罐(3A2、3B2、3H2)

4.2.5 对于总重在12千克或以上、采用坚固、耐碰撞外壳的电池(组),以及这类电池(组)的集合,包装符合以下要求的,容器无须符合《规章范本》第4章第4.1.1.3条的要求:电池(组)包装在坚固

3

的外容器中,有保护外罩(如完全封闭的或木制的板条箱)或放在货板等搬运装置中;电池(组)加以固定防止意外移动,电极不承受其他叠放物品的重量。

4.2.6 与设备包装在一起的电池(组),设备应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池(组)使用符合本标准第4.2.4条要求的容器包裹,然后与设备一起放在外容器中;或 b) 容器将电池(组)完全包裹,然后再与设备一起放在符合本标准第4.2.4条要求的容器中。 4.2.7 对装在设备中的电池(组),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以适当材料制造的坚固外容器,对于容器的容量和用途而言,有足够的强度和相应的设计。设

备的制造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意外启动,则容器无需满足《规章范本》第4章第4.1.1.3条的要求。

b) 大型设备,如其中的电池(组)已得到设备同等程度的保护,可在无包装的条件下或放在货板

上运输。

c) 无线电射频识别标签、手表和温度记录器等不可能造成危险热生成的装置,在有意开启的情况

下,可放在坚固的外容器中运输。

4.2.8 电池组应有防止短路的保护装置。

4.2.9 对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试验的,生产批量不超过100个和量产前的电池(组)原型、损坏的或残次品锂离子电池(组)、运输待处理或回收的锂电池(组),包装应符合《规章范本》第4章第4.1.4.1条中P908、P909、P910的要求。

4.2.10 对UN3480和UN3481,2011年12月31日后生产的电池(组),应在外壳上标记瓦特—小时容量。

4.2.11 完全以UN3091或UN3481为动力的车辆,应按“UN3171,电池动力车辆”交运。 4.3 其他要求

4.3.1包装所使用的包装容器应与危险货物相适应。包装容器的类别应等于或高于危险货物所要求的包装类别。

4.3.2包装容器上应铸印或印刷包装标记及批号,包装标记、批号应正确、清晰、牢固。 4.3.3包装容器表面应清洁,不允许有引起危险的残留物、污染或渗漏。

4.3.4内包装应牢固地固定在外包装内。防止在正常运输中发生破裂、戳穿或渗漏。外容器与内容器间应有足够的衬垫材料防止电池液的渗漏。

4.3.5密封圈不得与所装危险货物起化学反应,而失去密封效果或影响货物品质。 5 抽样

5.1 性能检验抽样 5.1.1 检验批

同一材料、型式、规格、内装物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品。 5.1.3 抽样数量

4

跌落试验抽样数量:根据不同包装型式,从每检验批抽取对应的包装件数,桶罐类抽取6件,箱类抽取5件。

5.1.3.2 堆码试验抽样数量:从每检验批抽取3个包装件。 5.2 使用鉴定抽样 5.2.1 检验批

同一材料、型式、规格、内装物的包装件为一检验批。最大批量为10000件。 5.2.2 抽样方法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品。 5.2.3 抽样数量

按表1抽取。

表1 使用鉴定抽样数量

报验数量(件) 1~8 9~15 16~25 26~50 51~90 91~150 151~280 281~500 501~1200 1201~3200 3201~10000 6 检验 6.1 性能检验 6.1.1 总则

性能检验样品预处理和试验方法按照SN/T 0370.2的要求。 6.1.2 合格判定

试验项目合格判定

经跌落、堆码后,各个试验样品的内、外包装无破损,所盛装危险液体无漏出。 批合格判定

跌落、堆码试验全部合格,判该批合格。出现一项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5

样本大小(件) 2 3 5 8 13 20 32 50 80 125 200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电池包装

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电池包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电池包装检验的要求、抽样、样品预处理、检验鉴定及判定准则。本标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以海运方式出口的危险货物蓄电池和锂电池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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