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种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上载明为出让,但没有土地的终止日期,出现这种情况多数是政府部门为了融资贷款而做出的权属证书,实际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出地出让金未缴纳全,这必然导致抵押物贬值。
(2)待开发土地未按期动工或改变用途
根据有关规定,以出让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一定数额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特殊情况除外)。
若待开发出地未如期动工开发,造成被收闲置费则加重客户负担;若被无偿收回,则第二还款来源无保障。
4、司法处置不利导致抵押资产贬值
(1)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处置
有产权瑕疵,如产权纠纷、地役权限制等的抵押物,很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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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有合法产权的资产未必是合法的抵押物。如一在建工程报建手续中估价对象的用途为营业用房(库房或车库),但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其作为设备用房(公用),在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时无法执行——商业或住宅大楼的设备用房不能单独变卖。
另:抵押物有合法产权,但因开发商与拆迁户存在纠纷,拆迁户自行搬入抵押物居住,致使法院难以执行。
(2)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导致即使处置贷款难收回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特别是在建工程,若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将使我行的权益受到较大的损失。
(3)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生产厂房,处置时会受专业性限制,变现困难,导致资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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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
1、任何支行或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
为保证抵押物评估工作的独立、客观性,行内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执业,无理要求评估机构调高评估价值。
银行应建立了评估信息沟通渠道,若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填报《抵押资产评估情况反馈表》向上一级管理机构反映。
2、慎重选择抵押物
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是任意的资产都可用于贷款抵押,应选择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无他项权利、无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资产用于抵押,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房地产类资产,变现能力看,住宅强于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强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中的独立门市、商场和农贸市场摊位易于变现;面积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于变现;市场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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跃地区的、面积大又无法分割的、对买受人有限制的、价值量过大的、有权利瑕疵的等都不易变现。
(1)对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较高的资产,原则上不能选择作为我行贷款的抵押物。
(2)对大宗房产(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拟分层抵押的整栋物业、拟分割抵押的整层物业、拟分幢分割抵押的工业企业房产、远郊区或商业氛围不浓的商业用房,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3)对土地证记载无土地终止日期的土地,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4)拆除重建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了解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是否存在纠纷,若存在纠纷原则上不能用于抵押。
(5)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6)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而设计的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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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7)公建用房不能作为抵押物。
3、详细核实拟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
(1)客户经理必须实地查看拟抵押资产;核实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租赁,尤其价值较大的资产须到政府租赁管理部门核实租赁情况;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是否已抵押等。
(2)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款,如应付未付工程款、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中征地拆迁费等。对在建工程应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3)对性质为综合用地的土地,客户经理必须在规划部门核实该地块片区的整体规划用途。
(4)对拟用车位进行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核实所有权人是否是小区业主;若车库只有一个大证,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的,到房产、规划部门核实具体车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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