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调整后资产管理产品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一、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按认购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
若单一基金管理人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基金数量超过五只(含),从第五只基金起,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收,最高15万。
若单一基金管理人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基金数量超过二十只(含),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收,最高15万。 若单一基金管理人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基金数量超过四十只(含),按认购金额万分之零点四计收,最高12万。 基金募集失败的,不收取认购登记结算费。 对于封转开基金,免收认购登记结算费。
对于乙方作为托管人的基金产品,免收认购登记结算费。
免收
按每月交易日(以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准)日均基金规模(交易所场内、场外合计)的十万分之一,年度最高30万元。
若单一基金管理人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基金数量超过五只(含),从第五只基金起,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计收,年度最高15万。
若单一基金管理人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基金数量超过二十只(含),所有基金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计收,年度最高15万;
若单一基金管理人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基金数量超过四十只(含),所有基金按日均基金规模十万分之零点四计收,年度最高12万;
自基金份额登记日至次年对应月份的前一月月底免收服务月费,服务月费起收日为基金份额登记日的次年对应月份首日。
对于封转开基金,自新基金合同生效的下月起开始计收。 对于乙方作为托管人的基金产品,免收服务月费。
认购登记结算费
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赎回及强制赎回、基金转换、权益分派登记结算费
服务月费
注:基金规模按总份额数与初始面值的乘积计算。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费率标准
按推广期参与金额万分之一,最高30万元。 从单一证券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集合计划起(含),按推广期参与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收,最高15万。
集合计划募集失败的,不收取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
对于乙方作为托管人的集合计划,免收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
免收
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
存续期参与、退出、转换、权益分派登记结算费
按每月交易日(以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准)日均集合计划规模的十万分之一计收,年度最高30万元。
从单一证券公司托管在乙方TA系统中的第五只集合计划起(含),按日均集合计划规模十万分之零点五,年度最高15万。
服务月费 自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至次年对应月份的前一月
月底免收服务月费,服务月费起收日为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的次年对应月份首日。
对于已募集成立集合计划增发的代码,服务月费起收日为增发的集合计划代码生效的次月首日(若该代码在生效当月清盘,则收取首月月费)。 对于乙方作为托管人的集合计划,免收服务月费。 注:1、产品按代码进行费用计收;
2、集合计划规模按总份额数与初始面值的乘积计算。
三、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向投资者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基金账户注册、账户资料更改、销户、开户资料查询 基金转托管 基金非交易过户 基金/集合计划质押
费率标准 免收 免收 免收
按所质押基金/集合计划规模的0.05‰收取。
注:基金/集合计划质押业务目前尚未开展。